2月21日早晨7點,江蘇常州52歲男子靳某到位於鐘樓區新東路的“盛邦紡織”裏應聘上軸工,三小時後突發疾病倒在了廠裏車間。

死者老婆稱,丈夫應聘當天她陪着一道去的廠裏,談好薪資後,紡織廠車間主任就讓其直接開始上班了,丈夫是在上班兩小時後倒在車間內身亡的,廠裏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盛邦紡織”卻表示,他們從來沒有用過死者。但對於死者爲什麼倒在車間內,卻解釋不清,給死者家屬理由是死者生前在廠裏“閒逛”。

據瞭解,死者生前有高血壓,警方已經排除他殺可能。目前,死者家屬提出近50萬的索賠訴求,警方正在積極調解。

讀者求助:

父親入職兩小時死在廠裏車間

但工廠現在推卸責任否認用工

23日下午,常州女子小靳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求助,稱她52歲的父親入職兩小時後,倒在了車間,而後死亡。但現在工廠方面一味推卸責任,不承認有過用工行爲,讓他們感到心寒。

小靳家住常州白雲地區,當天下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找到了小靳家樓下。據小靳的母親講,2月20日晚,在她的丈夫前同事的介紹下,他們和“盛邦紡織”聯繫好,第二天一早去看廠應聘。他們有通話記錄以及微信發的定位。2月21日早上六點多,他們夫妻倆起牀去應聘,兩個人騎兩個電動車,在7點前到達“盛邦紡織”,由車間主任以及一位機修工接待,在辦公室進行交談。對方見其丈夫是老工人了,便告知做上軸工薪資待遇6500元/月,工作時長12個小時兩班倒,時間7點到7點。 由於薪資待遇還可以,丈夫確定在這工作,由於沒有她的工種,她便沒多想。

“2月21號是工廠開工第一天,比較忙。廠方當天就讓我老公直接上班!” 小靳的母親說,他們夫妻倆是來應聘的,廠裏要求丈夫直接上班,他們也覺得很突然,因爲根本沒想到會直接開始工作,所以早飯都沒有喫。於是,他們二人和機修工打好招呼後,就先去喫早飯。機修工當時回覆,喫完趕緊回來工作。大概8點,她就先回家了,丈夫則於8點10分左右回到廠裏,留在廠裏上班。見狀,她還特意和女兒說,“爸爸已經找到工作!”

“當天下午1點左右,我接到派出所來電,告知我父親走掉了,我簡直不敢相信聽到的情況。”小靳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早上,母親告知她,父親找到班上了,沒想到就這麼一會工夫,父親就和家人陰陽兩隔!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詢問小靳母女,死者生前是否有什麼疾病。對此,母女二人表示,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壓,並無其他疾病。他們覺得,死者喪葬費,家屬精神損失費等至少要賠償50萬左右才說得過去。

盛邦紡織:

全權委託律師處理

並強調“死者只是來應聘”

2月24日下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來到位於新東路51號的“盛邦紡織”。記者看到,該廠大門有電動柵欄及保安室,工廠內有多家公司,廠房規模並不大。記者向保安表明來意後,保安要求看記者證件。記者出示證件後,保安表示老闆不在,廠裏也不願意接受採訪。

盛邦紡織

記者進廠轉了一圈,幾乎所有人都三緘其口!在記者要走時,一位穿黑色皮夾克,自稱是保安的男子告知記者,他們廠真的不存在用工情況。當天死者就是來應聘的,然後自己在廠裏逛逛。當記者問及爲何死者會倒在車間裏,這位男子竟然表示,他們也不知道死者爲什麼會逛到車間裏。

公安機關:

警方已排除他殺可能

事情仍在進一步調解之中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從常州警方獲悉,事發當天,他們接到報案,便趕赴現場調查。在警方抵達現場前,120已經確認死者死亡。警方第一時間調取保存視頻資料,發現死者在事發當天之前並未去過該廠,也確實是死在了工廠車間內,車間內無監控。死者除額頭處有倒地導致的擦傷,身體其他部位無外傷。經毒化檢測,排除中毒可能。進而排除他殺可能。 警方表示,工傷鑑定不在公安機關職能範疇。目前事情正在進一步調解之中。

人社部門:

未接到廠方工傷鑑定申請

死者近親3月24日起可申請鑑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鐘樓區人社部門瞭解到,目前,鐘樓區人社部門並未接到企業工傷認定的申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企業來申請,現在就可以來。如果企業不申請,死者近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30日以後,到鐘樓區玉龍南路168號綜合治理中心的窗口申請工傷認定。

“由於目前還沒有對案件展開調查,具體情況還要等調查以後確認。但倘若死者與企業之間確實存在用工關係,像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爲工傷的。”人社部門一位負責人如是說。

律師觀點:

本案極可能“構成工傷”

公司應積極與死者家屬協商解決

“從本案來看,死者死在車間,應該是已經入職了,因爲從正常的企業管理角度來看,任何一家企業都不會讓陌生人在車間閒逛。也不可能會安排無關人員到企業車間裏‘適應環境’。現實中確有企業會安排新進員工進行入職培訓,熟悉工作環境等,但這也就意味着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江蘇慎韜律師事務所丁毅律師認爲,《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工之日應理解爲員工參與到用人單位的工作之日。既然死者已經參與紡織公司爲其指派的工作中,應認定爲雙方之間建立了實質上的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如前文所述,死者系紡織公司的職工,死者生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認定爲視同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爲紡織公司尚未向人社部門辦理死者的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所以死者可能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紡織公司很可能將承擔死者工亡的賠償責任。

“不過從情理角度出發,這家紡織公司確實也挺不走運的。企業也不容易,如果按照工傷賠償標準來看,紡織公司可能要面臨近90萬賠償。 ”律師建議,紡織公司應積極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協商,從人道主義角度和保護弱勢羣體的角度出發,妥善解決本次糾紛。

本案儘管系極端情況下的個例,但作爲用人單位而言,在實務中完善和規範員工入職流程應該引起重視,用人單位應當重視新員工入職體檢,做好員工上崗前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培訓,及時向人社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繳納工傷保險。作爲員工而言,要重視自身的健康狀況,瞭解健康常識,遇有不適應及時就診,以免延誤救治機會。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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