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杭州市余杭区,李某与丈夫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期间,多次伙同男子何某某对年仅十一、二岁的亲生女儿实施强奸、猥亵行为!随后案发,李某被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有期徒刑11年并被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还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安律说法]

1、虎毒尚不食子!李某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触犯道德底线,同时更突破法律红线!我们来看一看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女性可以犯强奸罪吗?

何某某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女孩儿是否自愿,何某某均涉嫌强奸罪。可是女孩母亲李某为什么也被判了强奸罪呢?

在生活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强奸罪专指男性强奸女性,而女性则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的确,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不可以犯强奸罪。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共犯,其中构成的共犯,根据女性在犯罪中的作用,又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之分。

3、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李某身为监护人,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借机严重损害了自己女儿的身心健康,其监护人资格理应被撤销。当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还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由于对低龄儿童恶性犯罪行为频发,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刚刚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适用更重的刑罚,同时民法典也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以防止出现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因为遭受人身安全等威胁或家属担心影响孩子的名誉和前途等考量选择忍气吞声,多年后案发才被揭出难以维权的尴尬局面!

5、最后,虽然性侵中最该谴责的是罪犯,但李某伙同男子何某某对自己的女儿性侵时间竟然长达两年之久,这说明父亲、学校对该类事件的事先防护做的并不够!在此也呼吁学校、家长一定要加强孩子的性教育,告诉孩子身上有哪些部位是不可以给别人看也不可以让别人触摸,如果有人对他们做出这些事情,如何自救,事后又应该告诉谁。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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