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杭州市餘杭區,李某與丈夫離婚後,行使探視權期間,多次夥同男子何某某對年僅十一、二歲的親生女兒實施強姦、猥褻行爲!隨後案發,李某被判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獲刑有期徒刑11年並被追繳違法所得1萬元,還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安律說法]

1、虎毒尚不食子!李某的所作所爲不僅嚴重觸犯道德底線,同時更突破法律紅線!我們來看一看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2、女性可以犯強姦罪嗎?

何某某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無論女孩兒是否自願,何某某均涉嫌強姦罪。可是女孩母親李某爲什麼也被判了強姦罪呢?

在生活實踐中,很多人認爲強姦罪專指男性強姦女性,而女性則不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的確,女性不可能成爲強姦罪的實行犯,但這並不意味着女性不可以犯強姦罪。根據具體犯罪情節的不同,女性可以成爲強姦罪的間接正犯或者共犯,其中構成的共犯,根據女性在犯罪中的作用,又有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之分。

3、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還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嗎?

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李某身爲監護人,不但不履行法定職責,反而藉機嚴重損害了自己女兒的身心健康,其監護人資格理應被撤銷。當然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並不意味着不再履行撫養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7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4、還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由於對低齡兒童惡性犯罪行爲頻發,爲了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剛剛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增加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適用更重的刑罰,同時民法典也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設定爲,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算。以防止出現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因爲遭受人身安全等威脅或家屬擔心影響孩子的名譽和前途等考量選擇忍氣吞聲,多年後案發才被揭出難以維權的尷尬局面!

5、最後,雖然性侵中最該譴責的是罪犯,但李某夥同男子何某某對自己的女兒性侵時間竟然長達兩年之久,這說明父親、學校對該類事件的事先防護做的並不夠!在此也呼籲學校、家長一定要加強孩子的性教育,告訴孩子身上有哪些部位是不可以給別人看也不可以讓別人觸摸,如果有人對他們做出這些事情,如何自救,事後又應該告訴誰。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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