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政府及其委託的組織實施了防控疫情傳播的緊急措施,部分緊急措施對人們出行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

那麼,如果實施的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是否構成曠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構成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海一中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用人單位《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曠工累計10天視爲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於2020年1月22日春節放假,於2月4日通知勞動者2月10日上班。2月24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王某(化名)從2月10日至2月24日累計曠工13天爲由,向王某發出自動離職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王某認爲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在訴訟中提供了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該勞動者於2020年1月21日回村過年,該村於2月1日開始封村封路、設點設卡,阻止村內外人員流動,於2月20日撤卡。

王某還提供了當地縣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關於暫停××縣道路客運經營的通告》《××縣交通運輸局關於有序恢復全縣道路客運班線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通告》。該兩通告顯示,自2020年1月28日14時起暫停該縣道路客運經營,停運範圍爲該縣全部客運站經營、該縣全部班線客運經營、該縣全部包車客運經營和巡遊出租車經營。2020年2月21日8時起,有序恢復縣際班車、縣際包車、縣內班線、縣內包車、縣城公交車和出租車運營。

用人單位對通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村委會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用人單位認爲,勞動者當時所在地並未限制人員離開,完全有條件通過交通工具返回上海,但勞動者拒絕回上海上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爲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不違法。

用人單位在訴訟中提供了電話錄音,該電話錄音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與勞動者所在地的村委會工作人員、縣政府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以證明經用人單位電話詢問,當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縣政府工作人員均答覆封路措施僅禁止進入村莊,並不禁止離開。勞動者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

上海一中院認爲,本案中,勞動者主張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其在2020年2月24日前無法返滬上班,並提供村委會證明、《關於暫停××縣道路客運經營的通告》等證據予以證明。用人單位雖然認可通告的真實性,但仍然堅持認爲勞動者可返崗復工,且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反駁勞動者的主張。故採信勞動者主張,確認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

縱觀本案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廣大用人單位除了對法律關於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的規定應當瞭解之外,還可以從本案中獲得以下有益的啓示:

首先,本案中,用人單位雖自稱撥打電話與當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當地縣政府工作人員溝通詢問,但證據真實性遭對方當事人否認,錄音又無法顯示對方電話號碼、無法表明被談話人員身份,導致錄音的真實性無法被確認。

其次,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問明勞動者全部的辯解意見,通過錄音、筆錄等形式讓勞動者確認已陳述了全部的辯解意見,對勞動者提出的辯解意見進行全面審查。

本案中,用人單位詢問勞動者爲何不能來上班,勞動者辯解稱所在村封村封路,沒有車子可供出行。而用人單位只是電話覈實了封村封路的情況,忽略了勞動者所稱的沒有車子可供出行這一理由。

事實上,上海一中院也恰恰是根據用人單位所認可的暫停客運公告這一證據認定勞動者確實因暫停客運無法出行故導致無法提供勞動,進而認定不構成曠工。

(看看新聞Knews記者 張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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