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應聘者登記戀愛經歷,被指侵犯應聘者的隱私。南昌市人社部門回應稱,企業已知錯並致歉,也已更改了應聘登記表格。

更改前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顯示,除應聘者的姓名、電話等基本信息,還有“談過幾次戀愛”和“最長的一次多久”兩項信息。

涉事企業更改後的《應聘人員登記表》 圖片來源:南昌市人社局

2月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該局當天下午接到相關的輿情反饋後,安排了紅谷灘區的勞動監察部門前往涉事企業詢問了解情況。涉事公司也很重視,負責人表示,已經認識到前述招聘做法欠妥,現場修改了應聘人員登記表,刪除了關於應聘者“戀愛經歷”的內容。

前述人社局負責人稱,企業負責人表示,以後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聘員工,還現場出具了一份蓋有公司紅章的《情況及整改說明》。

涉事企業出具的《情況及整改說明》 圖片來源:南昌市人社局

《情況及整改說明》顯示,2月24日,勞動者林女士來到該公司面試,公司按照程序讓其填寫了應聘人員登記表並進行面試。其間,林女士認爲該公司招聘信息有不合理的地方,當場予以質疑,認爲侵犯其隱私,後其把這件事上傳在了網上。

“確實是我司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該《情況及整改說明》載明,該公司關注到林女士反饋的情況後,立即做出了整改,把相關內容移除出招聘信息表,“對此深表歉意,並保證以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聘錄用人員”。

南昌人社局負責人發給澎湃新聞的更改後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顯示,林女士所質疑的關於“戀愛經歷”方面的內容已被刪除。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戀愛與否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在法律上,戀愛經歷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丁金坤稱,以招聘方式要求應聘者填寫個人戀愛經歷,是典型的刺探隱私行爲。該要求已構成侵權,冒犯了應聘者,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的規定,應聘者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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