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李誕致歉,也警示“把關人”制度要完善

2月24日,李誕在微博上爲女性內衣品牌Ubras帶貨,其宣傳語中的“讓女性輕鬆躺贏職場”引發網友爭議,認爲其歧視女性、涉嫌違反廣告法。當晚,Ubras品牌在其官博發佈致歉聲明稱,對於營銷推廣中的不當措辭深表歉意,已第一時間下架相關內容。2月25日下午,李誕也轉發Ubras品牌道歉微博,並表示道歉、反省。

這是今年以來,繼“全棉時代”、“茶顏悅色”廣告涉嫌侮辱女性後,又一個廣告前赴後繼。近年來,這樣事例並不少見。按理說,各企業都有法務人員,線下廣告根據廣告法,廣告須經過工商部門的審查。線上廣告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由平臺審查,應該能堵住漏洞。但是,涉嫌侮辱女性的廣告,本身的定義很難下,不同的羣體,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地域都有不同理解,涉嫌侮辱女性的廣告界限非常模糊。

同時,我國現行法律對其界定同樣較爲模糊。法律規定廣告中不得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和“淫穢”內容,但對於如何界定以及傳播到何種程度會構成侮辱女性,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只能靠把關人的道德自覺。如果把關人尸位素餐或出於某種利益而揣着明白裝糊塗,這樣的廣告就無法保證沒有下一個。

從監管方面說,事中事後監管重,事前預防輕。目前有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一些省市也建立了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針對互聯網廣告亂象的整治力度不斷升級,效果也很明顯。但這都是廣告播出後的治理效果,廣告的不良影響已經形成了。而且廣告法的罰款是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罰款則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顯得偏輕。

另一方面,對男女跨界做廣告應該有個明確規定,對網絡用語能否用於廣告也需要一個明確界定。

就前者來說,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李佳琪爲口紅做廣告不違法,因爲他使用。但李誕爲女性內衣做廣告,李誕不可能穿女性內衣。

就後者來說,一些網絡用語,在特定的圈子裏使用或許問題不大,但一旦面向不特定人羣,則容易出現問題。以“讓女性輕鬆躺贏職場”的“躺贏”爲例,這是一個網絡流行詞,全稱爲“躺着就贏了”,表示即便不作爲也能贏的意思。但是,當這個詞和女性聯繫起來的時候,就容易讓人產生曖昧聯想,讓女性有不適感。廣告文案、品牌營銷是品牌形象與定位的展現,也直接關乎社會風氣,可以腦洞大開、創意玩梗,但決不允許挑戰道德和法律的底線。這方面,雖然深圳的《深圳市廣告性別平等審視指南》是一個進步,但同樣偏重事後處罰。

鑑於此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明晰涉嫌侮辱女性的定義,履行監管責任,加大對這類廣告的處罰力度。面對日新月異的環境,相關法規也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懲罰及獎勵機制。

收藏

舉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