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3月3日電(記者 李姝徵)根據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罪成爲獨立罪名。

記者3日從上海警方獲悉,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破獲一起高空拋物傷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破獲一起高空拋物傷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上海警方供圖)

2月10日,市民蔣女士向上海楊浦警方報案,稱自己經過瀋陽路某小區樓下時,被從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數塊破碎的瓷片直接劃破了她的臉頰,血流不止。之後蔣女士被及時送往醫院,面頰傷口處被縫了多針,所幸未危及生命。

接報後,民警立即開展調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副所長王崢榮當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幢大樓共計24層,每層10戶人家。通過實地走訪勘查,民警發現塑料袋系從8樓以下樓層拋出。從拋物軌跡來看,是從東北側拋出。民警對相關住戶開展逐層逐戶的走訪排查。

經過連續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該樓內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後,於某對自己高空拋物的行爲供認不諱。據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獨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內有不少垃圾便一併收入塑料袋中,其中還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懶得下樓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將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時,被害人蔣女士恰巧經過樓下。

圖爲民警在現場搜查。(上海警方供圖)

“聽見慘叫聲,我意識到自己可能闖禍了,因爲心虛我便下了樓,看到一位老阿姨滿臉鮮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內心很掙扎,想過向她承認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終因爲害怕就離開了。”當天的場景依然歷歷在目、觸目驚心,於某對自己的行爲既後悔萬分,又無比自責。

隨着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高層住宅越來越多,伴隨而來高空拋物、墜物亂象頻生,嚴重威脅民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已經成爲社會頑症。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表示,早在《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對高空拋物行爲致害的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對於情節嚴重的、對不特定多數人產生危險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擊。

據李翔介紹,以往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高空拋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總得來說,該罪的入罪條件較高,相應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點也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擊不夠精準、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實踐應用比較有限。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實踐中對不以故意傷害或殺人爲目的的高空拋物行爲,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處罰。”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趙旭當日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該罪名的核心構成要件是,危險方法要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或實際損害結果。但該罪名顯然無法精確規制高空拋物行爲,因爲並非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爲均會達到如此危害程度。

自3月1日起,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將依據“高空拋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翔認爲,《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妥善解決了以往在辦理高空拋物案件中難免出現裁量輕重、判決不一的情況。“首先,‘高空拋物罪’的罪名錶述更爲直觀,明確告訴人們,高空拋物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爲。其次,高空拋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一步完善法律懲治體系。再者,本罪規定降低了入罪門檻,對於情節嚴重、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爲,依照高空拋物罪予以制裁,有助於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避免造成更嚴重犯罪。此外,新法規定也能更好地與相關民事、行政法律相銜接。如果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應依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圖爲塑料袋中碎裂瓷片照片。(上海警方供圖)

趙旭表示,刑法對其追溯效力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即一般適用行爲發生時的有效法律,若新法的處罰輕於舊法的,則適用新法。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區間爲三到十年。而修正案新設的高空拋物罪刑期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輕於前罪刑罰。因此本案以新修正案的規定處理,符合刑法原則。”趙旭說。

據上海警方表示,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已提前介入該起案件。(完)

【編輯: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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