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對採取不正當手段爲購房人僞造購房資料等行爲進行整治

3月29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印發《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明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和評估公司進行檢查。

在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鄭州將對房地產市場領域存在的亂象和隱患,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建立問題臺賬。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改正的責令其現場進行整改,不能現場改正,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

《方案》稱,對開發企業的檢查不少於在售項目的50%,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少於備案的10%,租賃企業不少於20%,估價機構不少於備案的30%。

對於經紀機構的整治內容包括中介公司強行保管交易雙方定金及購房款;未按要求進行備案,違規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房產交易過程中違規剋扣保證金、定金和房屋產權證明;爲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爲達交易目的,採取不正當手段爲購房人僞造購房資料購房;爲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在內的10項內容。

對於開發企業,集中整治的違規行爲包括開發企業爲達賣房目的,採取不正當手段爲購房人僞造購房資料購房;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後不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和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或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等在內的11項內容。

對於租賃企業,整治內容包括對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平臺和轉租住房10套以上的個人或單位,未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中營業範圍無“住房租賃”內容;從事住房租賃託管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業前未進行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網籤備案;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惡意剋扣押金、租金的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經營模式騙取租客、房東財物的和通過隱瞞、欺騙、強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估價機構方面,主要集中整治的違規行爲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專職房地產估價師數量和在崗及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是否爲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情況;機構內部質量控制、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執行,各類經營證照、規章制度、服務事項、收費標準公示情況和估價業務承攬和收費,估價業務合同簽訂等情況。

以下爲《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全文:

各縣(市、區)房管局(中心)、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淨化房地產市場環境,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一系列違規亂象行爲,促進房地產行業的持續平穩、和諧有序發展,依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於印發<關於開展2020年全省房地產領域“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檢查的通知>》(豫建房〔2020〕425號)以及《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鄭房地領域專項整治辦〔2021〕1號),有關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完善協同監管機制,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工作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將檢查結果於2021年4月20日之前將本單位聯繫人姓名、電話及檢查總結(加蓋單位公章)報至市房管局市場處703房間。

市住房保障局 聯繫人:陳少鋒   電話:0371-67881218

市城市管理局 聯繫人:楊少波   電話:0371-67178009   

監管工作平臺 聯繫人:王  澤   電話:0371-66978011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爲全面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強化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鄭州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鄭州市2020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的通知>》,規範企業經營行爲,制定本方案。

一、檢查時間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檢查方法

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市局檢查組主要負責對市內五區的檢查,各縣(市)、開發區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時間節點負責本轄區的檢查。市局將適時對各縣(市)、上街區、開發區開展情況進行督導。

三、檢查對象

主要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和評估公司。其中對開發企業的檢查不少於在售項目的50%,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少於備案的10%(不包括隨機抽查的未備案經紀機構),租賃企業不少於20%,估價機構不少於備案的30%。

四、檢查人員

局機關成立2個檢查組,每組4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要求,從局機關相關處室(市場處、開發處、法規處、產權處、安全處、租賃處、規劃保障處、宣傳政策處、信訪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抽取。第一組負責檢查金水區、惠濟區,第二組負責檢查中原區、二七區、管城區。市城市管理局檢查人員隨機分至兩個檢查組。

五、整治內容

各級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重點做好以下事項的抽查檢查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

(一)經紀機構,重點整治以下違規行爲:

1.中介公司強行保管交易雙方定金及購房款的。

2.未按要求進行備案,違規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3.房產交易過程中違規剋扣保證金、定金和房屋產權證明的;

4.爲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爲達交易目的,採取不正當手段爲購房人僞造購房資料購房的;

5.爲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的;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佔、挪用客戶交易資金的;

7.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服務,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也未向委託人事先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違規收取除佣金之外費用的;

8.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房地產經紀人員或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9.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現場未按規定公示或內容公示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其它違法違規行爲的。

(二)開發企業,集中整治以下違規行爲:

1.開發企業爲達賣房目的,採取不正當手段爲購房人僞造購房資料購房的;

2.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後不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的;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的;

4.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的;

5.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採用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或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資質證書,違規開發、經營的;

8.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場公示不符合要求,內容不全、格式不標準或不能反映動態情況的;

9.限制、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的;

10.在房地產出售環節,土地使用權人是否公開地塊原土壤污染狀況及污染治理和修復情況;

11.其它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租賃企業,重點整治以下違規行爲:

1.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平臺和轉租住房10套以上的個人或單位,未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

2.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中營業範圍無“住房租賃”內容的;

3.從事住房租賃託管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開業前未進行備案;

4.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網籤備案的;

5.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惡意剋扣押金、租金的;

6.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經營模式騙取租客、房東財物的;

7.通過隱瞞、欺騙、強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的;

8.其他房屋租賃違規行爲。

(四)估價機構,集中整治以下違規行爲:

1.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專職房地產估價師數量和在崗及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是否爲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情況;

2.機構內部質量控制、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執行,各類經營證照、規章制度、服務事項、收費標準公示情況;

3.估價業務承攬和收費,估價業務合同簽訂情況;

4.估價檔案建立和管理,辦公場所與備案等級、工位匹配等情況;

5.不按規定及時辦理備案證書有關事項變更手續,信用公示信息發生變化不按規定及時變更的;

6.聘用在其他機構註冊的房地產估價師在本機構執業,超出備案證書有效期仍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7.評估機構是否對執業人員撰寫的評估報告進行內部質量審覈,評估報告是否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

8.以壓價、支付回扣、簽訂低價收費或壟斷協議、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譭、惡意舉報其他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損害行業聲譽或其他機構利益的;

9.未經備案,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營業網點、辦事處開展估價業務的;

10.其它違法違規行爲的。

(五)對縣(市、區)、開發區的督導,主要檢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是否制訂檢查計劃或方案、下發相關檢查通知等;

2.是否按要求的階段和時限落實工作,對媒體報道的問題處理是否積極有效,檢查覆蓋率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3.隨機抽查2至3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房地產經紀機構,覈驗自查效果;

4.對檢查企業是否做到一事一卷,是否制訂整改治理臺賬,對列入臺賬的項目或企業是否對照時間節點逐個督導化解;

5.檢查結果是否及時向市局反饋。(各縣(市)、上街區、開發區請務必於4月20日之前將本單位聯繫人姓名、電話及檢查總結上報至市局市場處703房間)

城市管理部門:

對檢查出涉及處罰的事項,進行及時的處罰。

六、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

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

及時下發檢查通知,各單位做好檢查前相關準備工作,制定檢查方案,召集檢查人員,安排部署檢查工作,統一思想,統一檢查內容。

(二)排查整治階段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對房地產市場領域存在的亂象和隱患,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建立問題臺賬。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改正的責令其現場進行整改,不能現場改正,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

(三)鞏固提高階段

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

按照標本兼治原則,加強制度建設,出臺相關措施,完善法規制度,確保管控責任落實到位,行業市場監管有效加強,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管理的長效機制。

七、相關要求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要自覺提升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的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鄭房地領域專項整治辦〔2021〕1號)部署要求上來,以高度的行動自覺,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紮實成效。

(二)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區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謀劃、科學安排,進一步強化責任、細化分工;依據本轄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

(三)加強輿論引導,強化信息公開。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科技手段,注重發揮新媒體作用,加強新聞宣傳,正確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強化監督檢查結果的公示和運用,充分發揮正面典型的導向作用,大力宣傳好的經驗及做法,通過曝光典型案例,進一步強化警示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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