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案件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

据公诉机关诉称: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对接警员进行辱骂。

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车内,与公交车内保安刘先生(37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推搡,乘务员陈女士(43岁,北京市房山区人)上前进行劝阻,李某用拳头殴打陈女士左侧肋骨部位,后又对陈女士进行辱骂并殴打其右肩膀部位,致陈女士受伤。

2020年1月28日12时、17时、1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先后三次持酒瓶将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东区西门、西区东门、西区南门岗亭玻璃砸毁。经鉴定,被砸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13元。

2020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车站乘坐F68路公交车时,公交车司机李先生(46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劝告被告人李某戴上口罩,李某走到司机李先生的驾驶室附近,对其进行辱骂,并用手拍打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后李先生将车停靠在公交车站并报警。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西区3号楼6楼北侧楼道的窗户,将被子、啤酒瓶和瓷碗等生活垃圾扔至楼下公共道路上,居民常先生(35岁,北京市房山区人)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后报警。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895路公交车上(内乘10余名乘客),先对公交车上保安员赵先生(58岁,河南省人)、公交车司机褚先生(48岁,北京市人)进行辱骂,后车辆在行驶途中,李某走到驾驶室位置,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褚先生,并用左手拉拽褚先生的右侧肩膀,后李某被保安赵先生抱住。被告人李某继续辱骂司机褚先生,褚先生将车停驶,并对李某进行劝说,李某用脚踢踹褚先生腿部同时对其进行辱骂,李某于2020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辱骂、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贾增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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