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Java侵權案落槌 谷歌甲骨文“雲”上再戰

來源:北京商報

五次對簿公堂之後,谷歌和甲骨文之間這場曠日持久的版權之爭終於結局了。作爲勝者,谷歌可以安心了,不用再擔心安卓系統裏的代碼被冠上抄襲的罪名。但對於甲骨文而言,這個結果就沒那麼好接受了,只能通過壟斷暗示來批判前者。這場糾紛已了,但或許又是另一個開始,畢竟在飛速發展的科技領域,仍有不少等待法律填補的漏洞。

谷歌勝訴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力挺下,谷歌反敗爲勝,當地時間週一,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公司使用甲骨文公司的軟件代碼構建的在全球大多數智能手機上運行的安卓操作系統,並未違反聯邦版權法。

6:2的法官裁決結果不僅推翻了此前下級法院的決定,也意味着谷歌可免於鉅額賠償。據兩位知情人士透露,甲骨文一直在尋求超過80億美元的賠償,但最新估算高達200億-300億美元。

雙方的版權糾紛始於十年前。2010年甲骨文起訴谷歌稱,谷歌在建立安卓系統時使用了11330行其子公司Sun Microsystems所編寫的Java代碼,要求賠償超80億美元。谷歌方面則稱,這種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的規定,沒有侵權。

隨後便是曠日持久的訴訟戰。2012年5月,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判定,Java API不受版權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10月,甲骨文上訴。2014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宣佈,《版權法》適用於Java API。

谷歌隨後再次上訴,2016年,舊金山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在版權法適用的條件下,對 API的使用構成了“合理使用”,裁定沒有侵權。2018年3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谷歌侵權,判決甲骨文勝訴。

一直到2019年,谷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進行最終裁決,十年恩怨終於塵埃落定。對於判定谷歌勝訴的原因,最高法院認爲,谷歌使用Java API是合理的,因爲保護版權的同時必須考慮公共利益。

裁決消息公佈後,雙方隨即給出了表態。谷歌負責全球事務的高級副總裁肯特·沃克表示:“這個決定爲下一代開發商提供了法律確定性,它們的新產品和服務將使消費者受益。”

相較之下,甲骨文方面則繼續了批判立場,甲骨文執行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多利安·戴利稱,隨着這項裁決,“谷歌平臺變得更大,市場力量更強”,“進入門檻更高,競爭能力更低”。

各執一詞

廣泛使用的代碼到底該不該受版權保護?但遺憾的是,此次裁決並未回答這一疑惑。在國外新聞網站有網友稱:“雖然判決結果大快人心,但我認爲這並不像一些報道所聲稱的那樣具有決定性。一個懸而未決的大問題是,API是否具有版權?法院迴避了這個問題,而是着眼於它是否合理使用。”

Java誕生於1995年,由硅谷Sun Microsystems公司開發,2005年,谷歌收購安卓,繼續使用Java開發安卓操作系統。在這期間谷歌拒絕了Sun方面的提議:若使用爲期3年的Java許可,需支付2000萬美元,外加谷歌與安卓相關收入的10%。2009年,甲骨文以74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Sun,並在隨後對谷歌發起了訴訟。

據瞭解,安卓系統由168個軟件包組成,其中有37個軟件包複製了Java的聲明。

在甲骨文看來,谷歌開發了API ,而這些API是基於Java聲明。API即“用戶接口”,通過一系列“菜單命令”,幫助程序員編寫程序、完成任務。甲骨文聲稱,“谷歌在未能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仍使用了部分代碼”。

“關鍵不在計算機軟件代碼本身,而是在於合理使用。”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洪江律師坦言。

谷歌方面則以“合理使用”作爲理由,認爲即使這些聲明具有版權屬性,也仍然可以根據法官制定的“合理使用”原則證明自身行爲的合理性。谷歌還得到了一批計算機科學家的支持。一份代表78位知名計算機科學家的訴書指出,“聲明本身並不屬於計算機程序,僅用於描述計算機程序應當執行哪些功能性任務,而並不指明這些任務具體要如何執行”。

對於谷歌的主張,甲骨文則表示,“出於商業目的進行復制,嚴重違背了合理使用的範疇”。

李洪江表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起源於1790年頒佈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該制度的範圍主要包括髮表評論、新聞報道、學術研究等等。此外,該制度還規定了基本的判斷規則,即:作品的可版權性、使用目的、使用的範圍和實質性相似以及對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等四個因素。除此之外,合理使用給出了“革新性”要件,如果他人複製權利人的作品的目的是爲了評論、批評/評判某一事件,那麼可以考慮“革新性”的合理使用可能性。

的確,美國最高法院在裁定這一案件時,也提到了“革新性”。判決書中提到:本案來看,谷歌使用涉案作品試圖創建一個新的作品,旨在擴大基於安卓系統的智能手機,該新的作品爲程序員提供了一個非常有創意和創新的工具——智能手機環境。在某種程度上,谷歌使用部分API來創建一個新的平臺;此處的使用與“革新性”是一致的,這是版權本身的基本目標。如《美國判例彙編》所言:“版權的首要目標不是獎勵作者的勞動,而是促進文學的進步。”

李洪江指出,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谷歌的使用行爲是非常典型的“合理使用”:Java API一般來說僅僅應用於電腦系統環境中,而谷歌將Java API“革新性”地應用到手機系統,反而是幫助Java,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是毋庸置疑的。

壟斷擔憂

無論雙方爭辯的重心在於是否有版權,或者是否合理使用,問題的根源仍在於是否扼殺了競爭。對於是誰扼殺了競爭這一點上,就連最高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在此次裁決中投下了贊成票,他表示,允許甲骨文在其代碼上執行版權,將使其成爲限制新程序未來創造力的枷鎖,從而損害公衆利益。他將甲骨文的API聲明比作試圖擁有QWERTY鍵盤的版權,“如果你現在讓別人擁有它的版權,他們就會控制所有的打字機,這和版權沒有任何關係”。

相較之下,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和薩穆埃爾·阿利托澤認爲,法院應該認定甲骨文獲得版權,而谷歌使用甲骨文代碼“絕對不公平”。托馬斯指出,蘋果微軟並沒有訴諸像谷歌這樣的抄襲手段來創造移動操作系統,這一裁決將損害競爭。

科技行業則站在了谷歌一邊。計算機與通信行業協會主席馬特·施魯爾斯指出,“高等法院的裁決認爲,合理使用計算機代碼的功能原則,意味着各公司可以提供相互競爭的、可互操作的產品”。

不過,甲骨文仍然沒有放棄對谷歌的批判。甲骨文在裁定公佈後表示:“他們偷走了Java,花了十年時間進行訴訟——只有壟斷企業才能做到這一點。這正是全球和美國監管機構審查谷歌商業慣例的原因。”

互聯網分析師楊世界還提到了一點,即這一代碼專利的訴訟可能也關係到兩大巨頭在雲計算市場的隱性競爭。從全球雲服務市場來說,亞馬遜、微軟領先,谷歌比甲骨文稍微強點,但甲骨文在雲數據系統處理方面以及自身專利方面很有優勢。

“當前雲服務市場競爭激烈,相當多的互聯網巨頭用的都是甲骨文的雲數據庫系統,這對於其他互聯網巨頭在雲計算領域發力存在根本制約。”楊世界稱。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勝訴當天晚些時候,谷歌母公司Alphabet計劃在接下來幾周內停止使用甲骨文的財務軟件,轉而開始使用SAP的軟件。對於停用的理由,北京商報記者聯繫了谷歌方面,不過截至發稿還未收到具體回覆。

楊世界也表示,現在谷歌擁抱SAP,可能也是一個緩兵之計,可能之後隨着大家都開始發力雲服務市場,谷歌也會開發自己的雲服務數據庫,從而把控未來,延伸市場。畢竟,雖然甲骨文雲數據庫系統比較厲害,但會限制自己的長期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湯藝甜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