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孫炎林、王棟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中國證監會發現中信證券及保薦代表人孫炎林、王棟在保薦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輝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提交的申報材料存在財務數據前後不一致,披露口徑出現明顯差異;信息披露內容前後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簡化披露內容等方面問題。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中信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孫炎林、王棟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孫炎林、王棟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規定: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3個月到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個月至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爲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保薦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提交的申報材料存在財務數據前後不一致,披露口徑出現明顯差異;信息披露內容前後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簡化披露內容等方面問題。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事項的發生,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你公司對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我會。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2月24日 

關於對孫炎林、王棟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孫炎林、王棟: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提交的申報材料存在財務數據前後不一致,披露口徑出現明顯差異;信息披露內容前後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簡化披露內容等問題。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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