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約束再收緊!中證協將啓動債券承銷機構現場檢查,監管掌握平均成本數據,“骨折價”或難再現 

財聯社(北京,李慧敏)訊,對於中介機構的約束正進一步在收緊。在上交所近日借鑑科創板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的實踐經驗,已啓動對個別公司債券申報項目的現場督導試點工作之後,4月6日,證監會罕見同天公佈37條券商處罰,超八成開給了投行與保代。

一天之後,4也7日,中國證券業中證協發佈了關於《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約束指引》),亦向債券承銷機構祭出了“現場檢查”的利器。通知要求,承銷機構應當建立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的內部約束制度,加強承銷報價內部管理。中證協將在報價低於內部約束線的項目中根據報價高低篩選相應承銷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業內人士透露,對於“平均成本”的數據,中證協早已掌握,早在2019年,各債券承銷機構均曾向中證協上報過項目基本成本的相關數據,因此,中證協並非沒有抓手。

上述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在目前的處罰節奏和力度之下,無論如何不敢再踏紅線。因此,《約束指引》無疑將起到很強的震懾和威懾作用,“骨折價”或難再現。

承銷機構內部須建立約束機制

中證協指出,《約束指引》系作爲引導行業合理報價的專門性規定,將於5月7日開始實施。

中證協表示,爲維護公司債券市場良好生態,促進公司債券市場健康發展,規範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管理,保證公司債券承銷質量,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規範性文件,制定《約束指引》。

《約束指引》表明,中證協對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的報價內部約束行爲實施自律管理。一是要求承銷機構應當建立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的內部約束制度,加強承銷報價內部管理;

二是承銷機構應當在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的內部約束制度中明確公司債券項目成本覈算方式、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報價形成方式、決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與存檔方式等內容,並報送中證協;

三是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可以在參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礎上確定,項目平均成本應當覆蓋全業務流程的投入與所有應當計提的攤銷;承銷機構報價內部約束線明顯有失客觀和行業公允的,中證協可以建議其按照行業平均值執行。

“這個《約束指引》前期經過了徵求行業及監管部門的意見,而今落地,屬於水到渠成。特別是在目前對於中介責任持續高壓態勢下,如果害怕被抓就要提高各自的要求,實際上能夠起到震懾和威懾效果。”有頭部券商債券條線負責人表示。

針對《約束指引》中所提到的“平均成本”,上述人士透露中證協並非沒有抓手,因爲早在2019年,各個債券承銷機構均曾經向中證協主動報備過各自項目實施的平均成本,因此,中證協掌握成本相關數據卻祕而不宣,但各家承銷機構卻並不能共享此數據信息。

《約束指引》要求,公司債券項目報價在內部約束線以下的,承銷機構應當履行內部特批程序,並在內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證協提交專項說明,專項說明應當載明低於內部約束線的原因;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如有變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證協報告。

最爲重要的是,《約束指引》載明,中證協將在報價低於內部約束線的項目中根據報價高低篩選相應承銷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範圍不限於報價低於內部約束線的項目。此外,承銷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約束指引》規定的,中證協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措施,記入中證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可以說,現場檢查是《約束指引》祭出的最大利器。”前述頭部券商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在等於是自願邏輯下的強制方法即可量化的指標,就變成了一個緊箍咒,“你自己報的成本數據,你就得按照這個標準來,你就得履行程序。如果違反或者說報價搞的極低,就要受懲罰,懲罰的工具就是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覆蓋加大處罰力度加強

3月19日,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給近期IPO現場檢查中出現高比例撤單情況定了調——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

易會滿表示,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易會滿表示,正在做進一步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將採取針對性措施。對“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總的要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監管部門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加快完善相關辦法、規定。

“《約束指引》即爲基礎制度建設的一部分,此前僅僅依靠約談、警示等方式效果並不明顯,仍屬於制度工具不足。”有市場人士如是分析,現在意味着有了正式的依據。

而在此前幾天,上交所借鑑科創板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的實踐經驗,已啓動對個別公司債券申報項目的現場督導試點工作。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這次開展現場督導,是要嚴把債券入口關,推進上交所債券市場全鏈條風險防控機制,實現審覈准入、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的有機協同,推動債券市場平穩發展。

根據現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已經分別明確了上交所可以在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審覈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對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監管對象實施現場檢查。

與此同時,對於券商等中介機構的處罰密集展開,從嚴信號進一步明確。

僅在4月6日一天,證監會即公佈37條對券商違規的處罰信息,此舉極爲罕見。多家券商如海通證券、中信證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東方證券國金證券、五礦證券等均被點名,更爲值得關注的是,37條罰單中,八成以上開給了投行及保代。

“證監會一口氣下達了37個處罰,這節奏、這力度誰敢再踏紅線?”前述頭部券商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但凡涉及大型央企投標,都將異常小心,寧可不中標也不敢壓低報價,否則真要現場檢查,那很大程度上會檢查出問題的。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