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地方國企需按時報送債務風險監測報表,權益類永續債佔淨資產比例不得超40%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位地方國資人士瞭解到,在國務院國資委下發《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後,又下發了《關於報送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情況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和債券風險監測報表。

具體而言,在“地方企業財務快報”增設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監測表、地方國有企業風險債券明細表(針對已發生違約或存在違約風險的債券)、地方國有企業債務債券風險監測指標自動計算表三張報表,地方國企及各級國資委需按期(季度、年度)填報相關數據,與企業財務快報一起報送。國資監管機構還需每年報送上年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總結。

按照監管要求,“權益類永續債佔淨資產比例”爲境內和境外永續債佔淨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40%。

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監測表統計地方國資委系統監管企業負債類債券、權益類永續債等隱性債務、債券到期、已經違約或存在違約風險的帶息負債和權益類永續債券等期末的本金餘額情況。

上表中,其他永續債包括永續信託計劃、永續保險債權投資計劃、永續債權融資計劃以及其他類似創新融資工具。

地方國有企業風險債券明細表統計地方國資委系統監管企業境內、境外發行的已經違約和存在違約風險的債券(包括負債類和權益類)情況,需逐筆填列。 

該表還關注發行人是否屬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此處需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等有關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判斷。

根據國發19號文,融資平臺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財預412號文進一步提出,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地方國有企業債務債券風險監測指標自動計算表由系統自動計算,用於監測債務風險、債券風險情況,前者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指標,後者關注債券佔帶息負債比例、一年內到期債券佔比、次季度到期債券佔比、權益類永續債佔淨資產比例等指標。

其中,“債券佔帶息負債比例”爲負債類債券佔帶息負債的比例。納入債務風險重點管控範圍的企業,原則上債券餘額佔帶息負債總額比重不超過30%。

“一年內到期債券佔比”、“次季度到期債券佔比”均包括負債類債券和權益類債券,其中權益類債券的到期日按基礎年期的到期日判斷。納入債務風險重點管控範圍的企業,原則上一年內到期債券佔債券餘額比重不超過60%。

此外,“權益類永續債佔淨資產比例”爲境內和境外永續債佔淨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40%。

《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各地方國資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重點債務風險指標監測臺賬,逐月跟蹤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各級企業債務風險的動態監測,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應對。

意見還提出,可參照中央企業債務風險量化評估體系,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量化評估機制,綜合債務水平、負債結構、盈利能力、現金保障、資產質量和隱性債務等,對企業債務風險進行精準識別,將債務風險突出的企業納入重點管控範圍,採取特別管控措施,督促企業“一企一策”制定債務風險處置工作方案,確保穩妥化解債務風險。

(作者:楊志錦 編輯:馬春園)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