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0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昨日,新華社對外刊發了全文。4月8日,國新辦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會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黃煒介紹稱,近幾年,我國每年生產糧食超過1.3萬億斤,其中70%通過糧食流通進入到消費領域,總數量超過9000億斤。爲保障食品安全,黃煒表示,若發現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爲,將進一步提升違法成本,加大了處罰力度。

糧食從產出到進入百姓餐桌,離不開安全的糧食流通渠道。對此黃煒明確表示,糧食流通是接糧食生產和消費的重要工作,沒有有效的糧食流通,就不會有真正的國家糧食安全。我國早在2004年已頒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理順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完善糧食宏觀調控,規範糧食經營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黃煒表示,17年過去,隨着糧食流通形勢發生的變化,因此對《條例》進行了系統的修改和完善。具體來看,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四個新變化”。

第一,管理體制的新變化。黃煒介紹,《條例》貫徹落實“米袋子”省長要負責、書記也要負責的要求,第一次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同時,《條例》也對有關職能部門糧食流通監管職責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二,管制方式的新變化。黃煒表示,《條例》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強化了糧食流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專門建立起糧食流通信用監管制度,強化了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檢查手段,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糧食流通的有效監管建構了一種新的管制模式。

第三,監管內容的新變化。黃煒指出,《條例》針對糧食流通實踐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糧食流通各類主體在政策性糧食管理、糧食流通經營行爲規範、糧食質量安全、糧食節約和減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規範,細化規定了糧食流通的禁止性行爲,補上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爲嚴肅查處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爲、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據和遵循。

第四,責任追究的新變化。黃煒介紹,《條例》通過定額、倍數等不同罰則的設定,全面強化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爲的法律責任追究,進一步提升了違法成本,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條例》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爲,要求直接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進行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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