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停車場運營服務規範7月1日實施 燃油車佔電動車位加價收費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對外發布《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範》。規範提出,佔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後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採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該規範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出入口應“明碼標價”

規範提出,停車場出入口、收費地點等顯著位置應使用標價牌或電子信息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內容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車位總數等。

保留傳統服務方式

規範也對停車場提出了“智能化”要求。其中,公共停車設施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誘導設施、進出車輛信息採集及號牌識別系統,與所在區域停車場誘導系統實時對接。

另外,規範提出,在實行“少人化”、“無人化”式管理的停車場,應保證在車輛駕駛者有相關需求時,能夠與服務人員及時取得聯繫。此外,規範提出“堅持傳統服務與智能創新相結合”的要求,在停車服務場景中,保留必要的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電動汽車泊位不少於10%

爲了讓電動汽車“有位可泊”,規範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設置電動汽車泊位,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泊位的原則劃定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比如,在非充電車位有空餘的情況下,引導燃油汽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餘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佔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佔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並提示駕駛者留下聯繫信息;引導已完成充電的電動汽車及時駛離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引導燃油汽車、沒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勿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對多次告知仍不聽勸導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停車費不應拒收現金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允許採用多種收費方式但不應拒收現金。對於佔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後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採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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