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貿信託“匯金18號”逾4億踩雷始末:已提資產保全,又現“剛性兌付”懸疑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蔡越坤

追償超過兩年時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信託”)旗下消費金融產品“匯金18號”仍然未從深圳赫美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赫美小貸”)的債務泥潭中解脫出來。

2021年4月1日,赫美小貸母公司深圳赫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赫美集團”,股票簡稱*ST赫美,002356.SZ))公告表示,2018年初,受借款人不良還款率和行業市場影響,助貸業務中的借款人回款日益減少,1月開始,赫美小貸未再向外貿信託轉付代爲收回的款項。截至2019年4月20日,赫美小貸就合作協議項下已收回的款項未按期轉付給外貿信託的資金爲4.4億元。

而據經濟觀察報記者瞭解,2019年6月份,外貿信託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赫美小貸向外貿信託支付截至2019年4月24日應轉付而未轉付的“匯金18號”借款人還款4.43億元。

但是,外貿信託相關負責人2021年4月8日對經濟觀察報記者回應表示,公司一直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目前正在進行資產保全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以投資人身份向外貿信託客服人員諮詢“匯金18號”是否延期兌付時,該客服人員回應表示:“截至目前,個人客戶都已經清算完成資金的兌付分配了。目前僅是公司內部資金運作與赫美小貸存在合作資金清算,不牽涉外部客戶的利益收益的問題。”

如果目前該產品正處在資產保全階段,且赫美小貸仍未將4.4億元未支付給外貿信託,但是按照外貿信託客服人員說法“匯金18號”目前已經完成清算分配,那麼外貿信託是否存在“剛性兌付”行爲呢?對此,上述外貿信託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該項目不良已合法合規轉移,向監管報備了。

“踩雷”逾4億元

據外貿信託官網介紹,“匯金18號”成立日期爲2015年2月11日,預計到期日爲2025年2月11日,產品類別爲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運用方式爲消費金融。最晚的是第27期,成立於2018年1月,每期規模數千萬元到2億元之間,信託期限均爲兩年,預期收益率爲7.0%/年以上。

赫美集團在公告中稱,該產品外貿信託實則爲助貸方,通過赫美小貸進行放款。2018年初,赫美小貸未轉付代爲收回的款項後,經協商,外貿信託提議由赫美集團爲雙方業務合作出具相關承諾,並於2018年5月28日簽署《承諾函》。

《承諾函》約定,2018年5月28日,公司向外貿信託出具《承諾函》,承諾在201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25日信託有效期內,使得赫美小貸繼續運作、維持良好的財務狀況並敦促其按照約定履行在信託計劃項下承擔的增信義務。如其未能履行時,將向其提供足夠資金或取得外部貸款以保障信託計劃資產安全。

赫美集團在公告中也表示,《承諾函》簽署後,赫美集團自身受國家信貸政策調整、經營管理和市場影響陷入資金困難局面,故而無法根據《承諾函》約定內容履行。

直至2021年1月5日,赫美集團披露,因公司及其他相關方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2020年12月3日10時至12月4日10時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對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貸51%股權進行公開拍賣。該拍賣被陽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淘寶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以最高價200萬元競得。

但是,因外貿信託提出書面異議,深圳中院受理審查後裁定撤銷此前拍賣結果。

此外,據記者瞭解,當赫美小貸未轉付代爲收回的款項後,赫美集團也無法履行《承諾函》內容進行償付,2019年6月4日,外貿信託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赫美小貸向外貿信託支付截至2019年4月24日應轉付而未轉付的“匯金18號”借款人還款4.43億元及相關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訴求赫美集團承擔《承諾函》的義務。

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指出了外貿信託在風控上存在的一處漏洞。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爲:赫美集團出具《承諾函》時,赫美小貸公司未轉付金額已經達到上億元,外貿信託公司應當意識到《承諾函》的內容屬於可能對赫美集團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屬於赫美集團應當進行信息披露的範圍。外貿信託公司作爲金融機構,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審查了赫美集團的相關公司決議,或赫美集團進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相關《承諾函》對赫美集團不發生擔保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僅判決赫美小貸向外貿信託支付應轉付未轉付的線下實收款4.43億元。

對於赫美小貸是否及時將4.43億元轉付於外貿信託,上述外貿信託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該項目目前已採取資產保全。

訴訟激增,消金不良承壓

除了“匯金18號”這一消費金融項目發生風險外,2020年7月,外貿信託曾陷“涉嫌非法放貸”的漩渦。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顯示,中山中院以其未取得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駁回了外貿信託的執行申請。隨後,有媒體報道稱外貿信託“涉嫌非法放貸”。

2020年7月22日,外貿信託發佈聲明對“涉嫌非法放貸”予以否認,外貿信託稱,公司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

對此,2021年4月9日,上述外貿信託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外貿信託向廣東省高院申請複議,且廣東省高院執行裁定書顯示,該案應發回該院重新審查。

外貿信託2019年年報顯示,消費金融爲重點業務之一。外貿信託稱,將緊抓消費金融市場發展機遇,開拓梯隊客戶,加快產品創新迭代,提升科技能力。

不過,記者根據啓信寶查詢瞭解,2019年以來,外貿信託與個人發生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數量激增。

截至2021年4月9日,外貿信託涉及司法案件5760件,尤其2019年以來,其法律訴訟信息就超過4800餘條。其中包括借款合同糾紛1163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820條,民間借貸糾紛217條。從案件名稱看,2019年以來,外貿信託與個人消費者的訴訟數量激增,案由多數爲“借款合同糾紛”。

對此,一位北方地區信託行業人士向記者分析表示,訴訟數量激增的背後或與外貿信託開展消費金融等業務過程中牽涉了大量個人借款者,假如個人借款人無法及時還款,外貿信託則對個人借款人發起訴訟,並進行資產保全。

上述外貿信託相關人士也向記者表示,涉及個人訴訟增多牽涉的大部分是消金業務,少量屬於房抵貸業務,目前應該屬於公司的個貸業務。雖然涉及訴訟增多,但是從總量佔比來看仍然較低。

據記者瞭解,通常,信託機構開展消費金融業務主要是通過助貸模式開展。即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爲放貸通道參與消費信貸。具體安排爲,信託公司直接與消費者簽訂個人消費金融信託貸款合同,消費金融服務機構作爲貸款中介服務機構,一方面提供B端商戶和C端客戶推薦及資質審覈服務,另一方面協助信託公司進行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工作。

具體而言,信託機構在與小貸公司合作模式中,借款人在個人向小貸機構方申請借款,小貸公司將借款人信息推薦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與借款人簽訂信託貸款合同,並通過支付平臺發放貸款。小貸公司充當貸款顧問,管理借款人信息,並負責貸款日常管理和預期催收工作。信託公司的風控措施包括:由小貸公司對逾期貸款進行實時代償,並設立欠款預警線和止損線,以及對還款賬戶進行封閉管理,實時監控等。

上述北方地區信託行業人士向記者表示,信託機構在扮演助貸角色過程中,當個人借款人無法及時還款時,如果小貸公司也無法進行代償,實際的不良則轉移至信託機構,信託機構爲風險的實際承擔方。

(實習生胡容玉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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