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熱評丨“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宣判:向個人信息濫用說“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4月9日,“人臉識別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此前的一審判決,判令野生動物園賠償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二審判決在此基礎上增加一項:野生動物園刪除採集的郭兵的指紋識別信息;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4月,郭兵與妻子向野生動物園購買雙人年卡,並留存相關個人身份信息、拍攝照片及錄入指紋。此後,野生動物園將入園系統從指紋識別升級爲人臉識別,並告知包括郭兵在內的年卡消費者“未註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訴訟因此發生。

近年來,人臉識別被濫用事件不時觸動公衆敏感神經,通過更完善立法予以更嚴格規範的呼聲日益強烈。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本案於2019年秋季立案,持續引發社會關注。如今,歷時一年半,終塵埃落定。從結果看,有欣喜,也有些許遺憾。

令人欣喜之處在於,法院有關個人信息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的認定,契合了公衆的期待,有助於防止人臉識別的濫用。判決指出,作爲敏感的個人信息,包括面部信息在內的生物識別信息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確立了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法院要求野生動物園刪除郭兵的面部特徵信息和指紋識別信息,意味着在法院看來,就實現入園管理而言,野生動物園收集這些信息是不必要的。雖然這是針對個案當事人作出的認定,但對於同類行爲會有一定規範和司法指引效果;對於有意圖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的機構,也是一種警示。

欣喜之外,也有些許遺憾。有媒體報道,二審宣判後,郭兵對於判決表達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認爲,“未註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條款是一個“霸王條款”,但兩審法院均未應其請求對該條款進行審查。

不審查可以嗎?雖然本案有一定公益性質,但畢竟是以“服務合同糾紛”爲案由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的是郭兵與野生動物園雙方之間的糾紛。如果法院認爲從合同法角度足以明確是非,而不對“霸王條款”作出審查,在法律上並無很大問題。

但如果能夠審查,無疑更好。不僅郭兵,公衆也期待法院能夠對“霸王條款”進行審查,對其效力作出認定,從而明確:其他人入園,要不要經過人臉識別?這個問題明確了,判決的價值更大。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要回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雖然法律有“合法、正當、必要”的限定,但在具體問題上如何認定,仍有不小難度。值得期待的是,對個人信息進行全方位保護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在制定中,隨着它的出臺, 一些棘手的認定難題將迎刃而解。

(文丨特約評論員李曙明)

(編輯 張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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