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焦點訪談):糧食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密切相關,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瞭解,在糧食生產出來以後,要經過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多個環節,要從田間到工廠、從產區到銷區、從超市到餐桌順暢流轉,纔能有效保障每一個老百姓、每一個家庭對於糧食消費的實際需要。因此,糧食流通是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有效的糧食流通,就不會有真正的國家糧食安全。正因爲如此,國家高度重視糧食流通工作。4月15日,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那麼,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重大調整?會對我們的餐桌帶來怎樣的改變呢?

4月8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司法部、財政部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進行解讀。

糧食流通一頭鏈接糧食生產源頭,一頭鏈接糧食消費終端,包括多個環節,因此,就需要有效管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制定於2004年,17年的時間裏,在規範糧食經營活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糧食流通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此前《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於是,在2013年、2016年國家分別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這一次是對《條例》的第三次修訂。

修訂後的《條例》重點從6個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糧食流通管理作出規定。

政策性糧食管理是此次修訂的重點之一。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儲備糧。我們通常所講的“手中有糧,心中不慌”,從一定意義上講,這個“糧”主要就是指政策性糧食。

政策性糧食是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的物質基礎,可以保障供應、穩定市場、保障農民收入、維護農民利益。

如此重要的政策性糧食,必須要有最爲嚴格的監管。在這次的修訂之前,《條例》對於政策性糧食的管理缺乏十分具體的規定。僅原則性提出: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應當積極收購糧食,並做好政府委託的糧食收購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工作,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宏觀調控。

而近年來,在一些案件及媒體的報道中,關於政策性糧食的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政策性糧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強。

針對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修訂後的《條例》進行了細緻、嚴格的規定,像虛報收儲數量、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擠佔、挪用、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以政策性糧食爲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等行爲都被嚴令禁止。

而在法律責任方面,修訂前的《條例》對於購銷政策性用糧沒有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經營者,懲處爲責令改正、警告,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後的《條例》制定了更爲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涉及政策性糧食的違法行爲的最高罰款額度從2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

而在新的《條例》的法律責任章節還特別增加了糧食經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違法責任,可以處其本人年收入1到10倍的罰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說:“過去對法律責任的設置,要是針對企業來進行罰款等處罰,企業的管理者對責任承擔感到不疼不癢,這一次把這個責任和企業的管理者個人責任聯繫在一起了。”

保障糧食安全、做好糧食流通的文章,激發市場活力也尤爲重要。在2004年出臺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規定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制度。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近年來,糧食購銷活動也愈加活躍,2019年全國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中,非國有市場主體佔比接近90%;糧食市場化收購比例從2016年的71%上升至2020年的90%以上。糧食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市場化收購比例也不斷增加。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黃煒說:“原來主要是國有企業,現在90%都是非國有企業,簡單通過管主體資格、管門檻、管事先准入的方式,對激發市場的活力、促進充分競爭就不完全適應要求了。”

因此,本次修訂取消了糧食收購許可制度,這也是本次《條例》修訂的一項重大政策調整。可以讓企業更加便利,少了“跑斷腿”的擔憂和顧慮。但隨着門檻的降低,進入市場的企業可能也會隨之增加,這也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條例》還明確了收購企業的備案要求,企業要將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基本信息進行備案;要定期報告糧食收購的數量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還明確了收購行爲的規範要求,要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不得損害種糧農民的利益,特別是不能向農民“打白條”;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等。

糧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喫得放心也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修訂後的《條例》如何讓我們不僅喫得飽,還會喫得好、喫得健康呢?

這次《條例》修訂有13個條文直接涉及糧食質量安全,佔全部條文的近四分之一,是這次修訂的重點。

爲了加強糧食流通中的質量安全監管,《條例》進一步作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規定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或者黴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糧食不得作爲食用用途銷售出庫、加強區域性糧食污染監控等。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數據顯示,近幾年,我國每年自主生產糧食超過1.3萬億斤,其中70%進入流通環節,超過9千億斤,如此龐大數量的糧食,怎樣進行嚴格的管理、明確責任也是重中之重。隨着國內糧食生產屢創新高,一些地方也存在放鬆糧食生產、忽視糧食流通等現象。

國家糧食安全政策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曉強說:“從糧食的生產流通到存儲加工消費,要靠兩個積極性,中央的積極性和地方的積極性。中央的各項方針政策,相關的支持政策必須通過省內各級機構共同落實,才能夠取得好的效果。”

在新修訂的《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這也是第一次在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除了嚴格規範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優化監管措施、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明確監督管理職責之外,《條例》還圍繞節糧減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作出了特別的規定,這也是首次。

糧食流通是糧食供應鏈上的重要一環,不僅對老百姓的糧食供應至關重要,而且對落實好國家的糧食政策、保證種糧農民的收益、促進糧食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影響都很大。今天,老百姓對糧食的需求和從前不一樣,糧食產業的發展要求和從前不一樣,糧食流通管理也到了需要補上制度短板的時候。新修訂的《條例》健全完善了制度框架,在作出“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這一重大調整的同時,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讓主體責任更明確,行爲規範更清晰,監管制度更完備,違法處罰更有力,將爲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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