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是阿里在“二選一”,市場上的壟斷行爲也遠不止“二選一”

文 | 馬克

今天是中國反壟斷史上第二個標誌性時刻,第一個是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反壟斷法正是要確保競爭,因此該法常被稱爲市場經濟的憲法。

但中國反壟斷法就像無牙之虎,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甚少發威,面對互聯網行業時更是籠中之虎,聽任違法者們在自己眼前愉快地玩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處以182億元罰款終結了反壟斷法的無牙時期,本案不僅對中國的平臺經濟、互聯網經濟意義重大,對整個經濟體的規範有序發展亦是標誌性事件。

但爲什麼是阿里,爲什麼是現在?

01 

182億,爲什麼罰這麼重

準確的罰款數字是182.28億元,小數點後被省略的2800萬元,擱在以往也堪稱鉅額罰款。本案之前,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出的三大罰單是:

2015 年 2 月,國家發改委對高通公司處以罰款60.88 億元,理由是該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收取專利許可費、並實施搭售等壟斷行爲。

2014 年 8 月,國家發改委對三菱電機等 12 家日本零部件企業處以罰款 12.35 億元,理由是這些公司達成橫向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2016 年 11 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利樂公司處以罰款 6.68 億元,理由是該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搭售等壟斷行爲。

對本土公司的最高罰款,是2014年8月湖北省物價局對一汽大衆公司處以罰款 2.48億元,理由是該公司限定整車銷售價格和維修服務價格。

對阿里的罰款一舉把紀錄提高了3倍。

但阿里並不是被罰得最狠的,之所以金額高,是因爲它體量大,分母大,要論分子,上述美日歐企業都更高。

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司法實踐中,沒收違法所得很難操作,一般是罰款。高通是按2013年度中國市場銷售額的8%計罰,三菱電機等日企的計罰標準是上年銷售額的8%、6%、4%不等,利樂是按2011年中國市場銷售額的7%計罰。

阿里的計罰標準是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的4%,其實比較溫柔,奈何它銷售額高達4557億元。阿里2020財年(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總收入5097億元,淨利潤1493億元。182億元罰款,罰掉了差不多八分之一的淨利潤。

但是相較歐美“同行”,182億元(約27.79億美元)就遜色很多。2017年-2019年,歐盟反壟斷委員會向谷歌開出82.5億歐元(約98億美元)罰單,201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向臉書開出50億美元罰單。

02 

103天,爲什麼罰這麼快

2020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總局立案調查阿里集團涉嫌壟斷,2021年4月6日,市場總局向阿里集團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歷時103天。

即便在國內,反壟斷案做出處罰決定通常也耗時良久。高通案,2013年11月立案調查,2015年2月下達處罰書,歷時15個月;三菱電機案,2011年底開始調查,2014年8月結案,歷時2年零9個月;利樂案更是耗時4年,從2012年綿延至2016年。

根據中國《行政處罰法》,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市場總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阿里在收到處罰告知書後立即認罰,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月10日上午11時,在市場總局處罰決定公佈兩小時後,阿里官方微博發佈公開信,稱對處罰“誠懇接受,堅決服從”,稱對政府的監管與服務,對社會各界的批評與支持,“心懷感恩,心存敬畏”。

不止阿里,本文列舉的反壟斷案,當事方在接到處罰結果後均放棄了上訴,但態度誠懇度反思深刻度,以阿里爲最。

即使申辯上訴,也得先交罰款。《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歐美的反壟斷案更是曠日持久,因爲其處罰程序與中國不同。中國是行政機構可自主處罰,歐美是行政機構履行調查職能,結案後向法院起訴違法當事方,並向法院建議處罰方案,法院做出判決後,處罰方可執行。這期間會反覆拉鋸,並在不同法院之間上訴,很多案子最終以和解告終,被訴方繳納和解金(變相罰金)結案。但也有天價罰金和世紀大判決,最著名的莫過於歷經8年官司之後,美國司法部贏得對AT&T的反壟斷訴訟,將其一分爲八。

通讀市場總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印象是:阿里案之所以結得這麼快,是因爲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容易認定。

處罰書披露,2015年以來,阿里濫用壟斷地位實施“二選一”行爲,通過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和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等方式,限定平臺內經營者只能與當事人進行交易,並以多種獎懲措施保障行爲實施,違反了《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關於“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

處罰書以3000餘字的篇幅,列舉了阿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並稱: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內部釘釘羣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與部分平臺內經營者簽訂的合作協議、各業務部門發展規劃、工作總結、“雙11”“618”招商規則、會議簡報等文件、當事人自查報告以及競爭性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03 

“二選一”這麼多年了,爲什麼現在喊停

在互聯網行業,違反反壟斷法第17條通常不加掩飾不假思索,二選一就是典型。你只能在我的平臺上賣東西,你只能參加我的促銷活動,你只能用我的軟件,凡此種種,不一而足。若有不從,你就別在我的地盤上混,你不在我的地盤上混,你還能混得下去?

在阿里看來,二選一完全合理,是正常市場行爲。阿里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2019年曾發微博稱:平臺爲組織大促活動必須投入大量資源和成本,只能向最有誠意最積極參與大促活動的品牌商家傾斜,這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

二選一在互聯網行業,尤其是平臺型企業中層出不窮。最早的二選一之爭是2010年的3Q大戰,騰訊要求其用戶卸載360軟件,否則無法登錄QQ。電商繁榮後,成爲二選一的重地。京東訴阿里二選一,阿里反脣相譏你難道沒用過這招嗎?微信vs支付寶、美團vs餓了麼、順豐vs菜鳥,案例不勝枚舉。

既然二選一這麼多年了,大家都躬逢盛典不亦樂乎,爲什麼現在喊停?我同意《反壟斷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的看法: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平臺企業已經由“孩童”進入到“青年”時期,平臺企業的商業模式、交易結構初步定型,所實施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扼殺式併購”等行爲對競爭、創新和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可以明確清晰地予以識別,在我國平臺經濟發展到現階段,啓動反壟斷執法不僅必要而且可行。我們需要堅持創新、競爭和消費者利益三者並重,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促進平臺經濟在規範中發展。

十餘年來,中國監管當局對互聯網行業奉行“包容審慎的柔性監管”方針,創新發展優先,這一指導思想對中國互聯網行業崛起功不可沒。但企業天性逐利,沒有外部約束,當年的屠龍少年自己就會變成惡龍。

事實上,自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監管風向就在轉變。2020年11月3日,螞蟻金服IPO突然被叫停,標誌着監管思路徹底轉向。一週後,市場監管總局公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12月11日,政治局會議首提“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此間,國家市場總局對幾年前阿里、騰訊、順豐涉及的三宗併購案做出行政處罰,因其未依法申報。市場總局稱: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的法外之地。

《反壟斷法》規制了四種壟斷形式: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行政壟斷。“二選一”屬於第二種,但市場上的壟斷行爲遠遠不止“二選一”。 

今天這張182億元的罰單是最後一隻靴子落地,還是第一隻靴子落地?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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