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確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襲警罪獨立成罪。然而,就在襲警罪正式施行的第二天,就有人以“身”試法!

2021年3月2日,昌平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接報警稱:在天通苑社區一房產中介店內,有顧客打人。接報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將涉嫌毆打他人的男子陳某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在將陳某帶入辦案區過程中,其情緒激動,突然用手打輔警面部,隨後民警在對其控制過程中,陳某仍舊不聽勸阻,對民警辱罵踢打。

案件發生後,北京市公安局警務督察總隊會同昌平公安分局立即啓動維權工作機制,對案件介入指導,全程督辦。現陳某因涉嫌襲警罪已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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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明確規定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警權不可欺,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時,每個公民都應當予以配合。對於一切襲警違法犯罪行爲,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全力維護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

(記者 周思彤 圖片來源:昌平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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