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反《反洗錢法》遭罰,央行重拳出擊!涉及超10家金融機構,有銀行、券商和支付公司

違反《反洗錢法》遭罰,央行重拳出擊!涉及超10家金融機構,有銀行、券商和支付公司

近日,央行鍼對反洗錢不力的機構集中開出罰單。

4月9日,央行長春中心支行在官網一次性公佈了17張罰單,因存在反洗錢違法違規行爲,渤海銀行、吉林億聯銀行等5家銀行及12位負責人分別被處以罰款和警告。

無獨有偶,近日央行在西安、蘭州、天津及合肥等地的分支機構也披露了多家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下稱《反洗錢法》)的具體事實和處罰結果。這些被罰的金融機構中,除了銀行,還包括券商和支付公司。

一直以來,我國對非法洗錢行爲的監管保持高壓態勢。據央行披露,2020年共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開展了專項執法檢查,537家機構受到處罰,合計處罰金額超5億元。3月31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三部門針對反洗錢再次聯合發佈最新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的反洗錢責任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

多家銀行違反《反洗錢法》,央行重拳出擊

4月9日,央行長春支行公佈了17張行政處罰信息表,渤海銀行、吉林億聯銀行等5家機構及12位負責人,因存在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爲,分別被處以警告和罰款。

具體來看, 吉林億聯銀行因存在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未按規定處理異議;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爲客戶開立匿名、假名賬戶等違法行爲,被處以164.4萬元罰款。該行風險管理部門總經理餘某、副總經理鄭某、孟某等共7位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爲負有責任,被處以4000元至3.5萬元不等的罰款。

此外, 長春發展農商行、吉林德惠農商行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分別被處以80萬和40萬罰款,長春發展農商行大學城支行行長田某、德惠農商行成達支行負責人王某對上述違法負有責任,分別被罰3.5萬元。 遼源農商行未向央行報送賬戶開立資料,遭央行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券商、支付機構亦有遭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洗錢違規方面不僅限於銀行,還包括證券公司和支付公司等機構。

4月7日,央行西安分行對開源證券及相關責任人開出罰單。開源證券因違法反洗錢管理規定,被處以71.1萬元罰款;該公司合規法律部總經理史某瑛也因上述違法行爲被罰4.5萬元。

官網顯示,開源證券成立於1994年2月,註冊資本34.53億萬元,控股股東爲陝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總部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並在北京、上海、深圳設三大區域管理中心;下設88家分支機構,初步完成證券、基金、期貨、私募股權投資多業態金融控股佈局。

此外,央行西安分行另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西安長安通支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西安長安通支付公司”)存在違反支付結算、反洗錢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爲,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央行西安分行對其處以57萬元罰款。該公司副總經理呂某,也因存在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爲被罰5萬元。

據西安長安通支付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08年12月,系由西安市政府特許經營西安市城市一卡通IC卡製作、發售、結算及系統投資、建設和管理,並授權獨家擁有西安市城市建設事業IC卡密鑰的管理和使用權。

洗錢手段不斷翻新,涉案金額持續攀升

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相互交織滲透,洗錢犯罪充當助紂爲虐、爲虎作倀的角色,洗錢手段不斷翻新,涉案金額持續攀升。

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從央行官網獲悉,2020年,央行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了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

據央行網站3月31日消息,近期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起草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於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的反洗錢責任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擴大了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而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央行聯合發佈了6個洗錢罪典型案例,顯示出國家監管部門對反洗錢監管保持高壓態勢。據央行披露,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洗錢犯罪221人,提起公訴707人,較2019年分別上升106.5%和368.2%。

最高檢和央行發佈的6個案例中,“張某洗錢案”尤爲典型: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某的前夫陳某(另案處理)以個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名義,以投資生產蓄電池、硅導體等需要大量資金爲由,通過虛構專利產品、誇大生產規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區向社會公衆非法集資人民幣10億餘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7億餘元。

2007年至2012年間,張某明知陳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先後開立6個銀行賬戶,提供給陳某使用,共接收陳某從其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親友銀行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6.6億餘元。張某前往銀行櫃檯將其中的67萬餘元轉賬至陳某控制的其他銀行賬戶,1156萬元以開具本票的方式支取並匯入陳某控制的其他銀行賬戶、取現給陳某或者用於購物付款;張某還將網銀U盾提供給陳某,由陳某及其公司會計將其餘6.5億餘元使用U盾陸續轉出。

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間,張某將工資卡賬戶提供給陳某,接受陳某轉入的非法集資款共計307萬元,張某將轉入資金與工資混用,用於消費、信用卡還款、取現等。最終,陳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收藏

舉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