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近144億,又一集資詐騙案開審!曾發售基金、“理財”產品,被害人損失超34億

又一集資詐騙大案開審!

據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日前消息,4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上海銀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銀來集團”)、被告人蒲曉東、夏小平、唐罡、奚志羣集資詐騙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非法集資近144億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夏小平、唐罡等人註冊成立被告單位銀來集團;同年10月,銀來集團陸續成立上海銀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銀來資產公司”)、上海銀來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銀來金融公司”)、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銀來基金公司”),並逐步形成以銀來集團爲中心,以銀來資產公司、銀來金融公司、銀來基金公司爲融資平臺的“銀來系”經營平臺。2014年4月,被告人蒲曉東加入銀來集團,擔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銀來集團將放大、虛構的應收債權及投資項目提供給銀來資產公司、銀來金融公司包裝成理財產品,連同銀來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採用門店推廣、發送傳單、互聯網廣告等方式向社會公衆公開宣傳和銷售。

在這5年間,作爲銀來集團實際經營人的蒲曉東、夏小平、唐罡,分別負責經營銀來基金公司、銀來資產公司、銀來金融公司等融資平臺,奚志羣作爲銀來資產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理財產品的對外銷售。

至案發,共計非法集資人民幣143.57億餘元,所募資金主要用於兌付投資人本息、集團運營支出及流入蒲曉東等人控制的銀行賬戶等,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人民幣34.07億餘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單位銀來集團、該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蒲曉東、夏小平、唐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奚志羣,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各名辯護人針對行爲定性、犯罪數額認定、自首情節認定以及主從犯的區分等問題發表了相應的意見。被告人家屬、被害人代表等共計70餘人旁聽了庭審。據悉,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該案擇期宣判。

非法集資大案接連被判

就在上週, 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也曾發佈一樁非法集資大案的宣判結果,而這樁案件致使2.8萬人被騙。

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餘剛、張玉豐等人集資詐騙案,對餘剛、張玉豐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五百萬元人民幣;對李昊原、劉玉成、吳華、洪霞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刑罰,並處四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餘剛夥同張玉豐、李昊原,先後以上海永利寶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寶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瀟謙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運營“永利寶”“火理財”線上P2P平臺。

平臺運營過程中,該犯案團伙採用廣告宣傳、電話推銷等方式公開宣傳,虛設借款標的與虛構第三方擔保,誇大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並以承諾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額收益爲誘餌,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

其間,餘剛將“火理財”P2P平臺整體轉讓給涉案人洪海舟。在洪海舟等人指使下,被告人劉玉成、吳華、洪霞繼續採用上述方法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餘剛等人非法募集資金共計99.32億餘元,造成2.8萬餘名被害人經濟損失12.77億餘元。

金融市場秩序還需進一步理順

有金融從業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當前還需要國家大力整治金融市場,只有進一步理順金融市場秩序,才能更好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

隨着金融亂象層出不窮,近年來,整頓金融市場秩序的條例規定也正在完善中。今年2月10日,於去年12月21日國常會通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公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有五個章節,包含四十條細則,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集資人等相關概念的定義,並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以及法律責任的認定等方面作出規範。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爲。

《條例》明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爲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監管態勢高壓下,行政處罰也有趨於從嚴、從重的趨勢。零售金融專家蘇筱芮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預計後續不排除出現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因非法集資相關事項被處罰的情形,“建議相關機構加大資金監測,做好可疑交易統計,在合規工作上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各項合規制度。”蘇筱芮表示。

2020年12月21日,據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護羣衆合法權益。會議通過《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規定省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明確地方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在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管理、廣告和資金監測等方面完善防範機制,規定了調查處置中強制措施,強化監管問責。

同時,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和資金清退、非法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後果等作了嚴格規定。此外,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等要加強對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衆對非法集資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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