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票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這是繼2020年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後,最高立法機關從國家層面推動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制度的又一重大進展,是促進香港政治生態重回正軌、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的關鍵舉措。

《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第159條進一步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既是中央的憲制權力,也是中央的憲制責任。此次修改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明確界別分組劃分;完善選舉委員會職能,落實行政主導體制;新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排除反中亂港分子,切實行使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充分彰顯“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

修法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香港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區域”和“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表述,清楚表明了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及其與中央的關係,“高度自治權”是在這一既定關係框架內的自治權,而不是相反。一段時間以來,反中亂港分子裹挾民意,曲解“兩制”、貶損“一中”,公然與中央政府對抗,甚至挾洋自重,勾連外部勢力圖謀“港獨”,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通過修法彌補原有選舉制度漏洞,不給反中亂港分子可乘之機,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有利於香港特區長治久安。

修法彰顯“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一國兩制”方針從形成之初就包含“愛國者治港”這一重要思想內涵,實行“港人治港”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港”。鄧小平同志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爲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根本制度和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必然全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反中亂港分子則不然。此次修法新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香港特區國安會根據香港特區警務處國安部門審查情況,就候選人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關於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由後者據此作出決定。這一制度設計,配合對於選舉委員會界別及其具體劃分和產生方式的修改和補充,旨在確保行政長官由堅定愛國者擔任,確保愛國愛港力量在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中穩定佔據壓倒性優勢,確保反中亂港勢力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進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爲“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可靠的制度保障。

修法有助於集中精力改善民生。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香港社會之本。近年來香港經濟發展遇到一些波折和困難,在百年不遇的疫情衝擊之下,住房等深層次民生問題也愈加凸顯。這些問題解決起來有難度,但總要有開始解決的時候;越是在這樣的時候,越是需要上下齊心、同氣相求。近些年來,在反中亂港勢力鼓吹煽動裹挾“攬炒”下,香港特區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長期對立。立法會內鬥無爲,社羣民意撕裂,政府正常施政受阻,紓解民困舉步維艱。政通人和,方能百業俱興。此次修法有助於理順香港特區“府院”關係、消解無謂內耗、形成施政合力、提升管治水平,有助於匯聚資源發展經濟、集中精力改善民生。應當看到,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勢力干擾的雙重衝擊下,香港經濟走勢和金融市場仍然表現出足夠的彈性和韌性,金融體系依然健全穩定,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繼續發揮。在“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下,依託“連接內外”的窗口和橋樑功能,背靠中央支持其鞏固提升競爭優勢、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頂層設計,香港發展前途大有可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全國人大授權修法,僅針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而未修改該法第45條和第68條,即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全部立法會議員。這意味着“雙普選”的最終目標沒有改變,也表明中央依法穩步推進香港民主政制的誠意和決心沒有改變。“法者,治之端也。”相信此次修法必將促進香港特區撥亂反正,以良法帶動善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推動“東方之珠”煥發耀眼光芒。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臺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臺港澳研究中心研究員 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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