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從科大訊飛跳槽到騰訊,竟被判賠1200萬!發生了什麼?

中國基金報記者 李智

從科大訊飛跳槽到騰訊,幾個月後被老東家索賠2640萬元?

近日,“離職被科大訊飛索賠上千萬”的話題衝上熱搜,一度吸引衆多網友的關注。其實是當事人陸昀創立的公司此前被科大訊飛收購,隨後擔任起科大訊飛新課堂業務副總經理,年薪50萬元。幾年後,陸昀離職跳槽到騰訊,不料幾個月後卻收到了上千萬的競業限制違約索賠。

科大訊飛3604萬收購陸昀所持股權

並開出50萬年薪

資料顯示,陸昀爲上海傳知信息創始人,從科利華初入教育,曾就職北大青鳥,系K12教育品牌“解鈴網”創始人。同時也是上海楓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現更名爲“上海訊飛楓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創始人股東。

科大訊飛稱,2015年12月30日,陸昀與上海楓享的其他股東與科大訊飛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原告通過股權轉讓和增資方式,收購楓享公司100%的股權。目前來看,上海訊飛楓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爲科大訊飛的全資子公司。

圖片:天眼查

據悉,科大訊飛訴稱,收購前,陸昀持股58%,直接掌控着楓享公司最核心的經營信息和商業祕密。由於考慮到共公司未來發展需要,陸昀等楓享公司高管接受競業限制約束等情況下,科大訊飛最終以3604.5萬餘元的價格,收購陸昀持有的楓享公司股權。

隨後,科大訊飛還以年薪50萬元聘任陸昀擔任科大訊飛新課堂業務副總經理及楓享公司經理。收購過程中,雙方先後簽訂了四份《補充協議》,其中就包括陸昀及其他高管簽訂的競業限制義務。

2019年11月15日,陸昀以個人原因爲由提出辭職,科大訊飛根據約定,於當月26日將股權轉讓尾款支付給陸昀。

值得注意的是,科大訊飛指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自協議簽署之日起2年內,即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陸昀不得擔任從事競爭業務的公司或組織的董事、管理層人員、顧問或員工。

但是在12月4日,陸昀便以騰訊智能平臺首席教育專家顧問的身份,出席騰訊首屆MEET教育科技創新峯會,擔任騰訊智能平臺副總裁,有違上述協議。

陸昀 圖片來源:騰訊科技

在之後的時間,陸昀又多次以騰訊智能平臺副總裁、騰訊教育應用平臺總經理身份,出席各類活動。科大訊飛認爲,陸昀在離職後即到存在明顯業務競爭關係的實體擔任專家顧問及總經理職務,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

與此同時,科大訊飛還指出,在此次收購中,其累計投入了7279.2萬餘元,陸昀的違約直接導致此次收購目的落空,給科大訊飛造成鉅額經濟損失。因此,要求陸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並從騰訊公司辭職,在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不得擔任有競爭業務公司的顧問或職員;向科大訊飛支付2640萬餘元違約金及相關訴訟費。

被指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陸昀被判賠1200萬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陸昀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不過,由於違約金兼具賠償性和懲罰性,且科大訊飛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陸昀的上述違約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具體金額,所以案涉合同約定的2640萬餘元過高。根據陸昀的違約過錯程度、科大訊飛以7279萬餘元收購楓享公司的預期利益等,結合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等,酌定違約金數額爲1200萬元。

同時,判定陸昀應繼續履行《投資合作協議》及四份《補充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至2021年10月22日止,並從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理智,在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不得擔任有競爭業務公司的顧問或職員。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對於老東家突如其來的索賠,陸昀表示,“有點困惑,這麼高額的索賠,也沒來找我溝通過。”

陸昀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1200萬違約金畸高”

隨後,陸昀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爲依法撤銷上述民事判決書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請。同時,要求一審、二審受理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狀中顯示,一審判決認定競爭業務及實體錯誤,陸昀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四》及雙方之間多次的磋商記錄,本案涉及的競爭實體和競爭業務形式,已被該協議的第二條“競業禁止”明確限定爲:“智慧課堂”和“掃描閱卷”業務,專門從事上述兩項業務的公司或特定公司中從事上述兩項業務的部門或子公司,別無其他。

然而陸昀認爲,一審法院擴大了競爭業務和競爭實體的範圍,錯誤做出他實施競業行爲、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認定。即便他構成競業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產生標準也缺乏合理依據並且畸高。

據報道,陸昀上訴還提到,他入職新公司後,科大訊飛所謂的“競爭業務”相關的訂單量不降反增、現有市場份額有所上升、包含競爭業務的整體教育板塊業務也在持續增長,一審法院卻認定上述舉證無法證明“陸昀入職騰訊未給科大訊飛造成損失”。科大訊飛主張的2640萬元違約金與陸昀第二次轉讓的股權價款相當,本就過分高出合理限度,一審法院不應將其作爲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基礎。

至於是否會從騰訊離職,陸昀表示,“等二審判下來再說。”

競業禁止協議受法律保護

對有失公平的條款可主張撤銷

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合約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存在隱蔽條款?陸昀先後任職的騰訊與科大訊飛相關業務是否存在競爭關係?陸昀入職騰訊是否違反競業限制?這些都成爲了大家關注的焦點。

那麼,何爲競業禁止呢,競業限制合約是否受法律保護?據瞭解,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爲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爲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爲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上述情況,不少網友表示,“作爲公司前高管,同時也是自己創立過公司的人,應當有基本的職業道德,既然簽了競業協議就應該遵守。”同時也有業內人士提醒,競業協議中可能會有很多“坑”,對於某些隱藏條款,大家需要謹慎對待。若合約中出現有失公允的協議條款,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主張撤銷。

最後,關於本案的更多細節和真實情況,可能只有雙方當事人最清楚,法院最終會做出怎樣的判決,還需繼續關注二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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