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隆慶祥舉報鄭州中院原院長:被索賄500萬背後的13億債務泥潭

無論是當年找到鄭州中院原院長“主持正義”

還是此次網絡實名舉報,背後都是一家服裝企業

跨界地產身陷債務泥潭後的無奈

隆慶祥實名舉報被索賄背後

本刊記者/胥大偉 陳惟杉

隆慶祥,一家號稱擁有百年家族製衣史的企業,因在網絡上實名舉報被鄭州中院原院長索賄而被捲入輿論漩渦。

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總裁姜書敏在視頻中稱,隆慶祥公司與另一公司陷入債務糾紛訴至法院,一名時任鄭州中院官員向隆慶祥公司索賄數千萬元,實收金條、蟲草等財物共計500餘萬元。有人稱這次實名舉報是一種“自殺式舉報”,有魚死網破的意味,按照隆慶祥單方面的說法,這名原院長在索賄後並未按照約定爲其“主持正義”。《中國新聞週刊》調查發現,無論是當年找到鄭州中院原院長“主持正義”,還是此次網絡實名舉報,背後都是一家服裝企業跨界地產身陷債務泥潭後的無奈。

身陷債務泥潭

實名舉報的企業是河南省隆慶祥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隆慶祥”),受訪的隆慶祥負責人多次提醒《中國新聞週刊》記者,企業已經轉型爲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主營正裝定製的北京隆慶祥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隆慶祥”)並無關聯。

不過從過往的股東與高管任職信息中不難看出兩家公司曾有的聯繫,袁小杰現任法人的隆慶祥成立於2001年,其個人持股99%,另外一位自然人股東王豔豔持股1%。北京隆慶祥則成立於2011年,2013年,袁小杰成爲北京隆慶祥的股東,後在2015年3月退出,同時卸任北京隆慶祥法人。隆慶祥與北京隆慶祥的聯繫在2015年基本被切割乾淨。

2013年與2015年,恰恰是隆慶祥進軍房地產業以及債務密集違約的兩個時間節點。

在河南省2013年第八批房地產開發資質認定企業名單裏可以找到隆慶祥的名字,正是在當年,隆慶祥與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簽下兩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實隆慶祥2012年就通過合法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但當時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隆慶祥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當初地塊所在地鄭州白沙片區被規劃爲工業園,此後規劃調整,2013年土地性質轉變爲商服、住宅用地,隆慶祥補繳了土地差價。

2013年2月簽訂的出讓合同顯示,兩幅地塊中,商服用地面積超過3.1萬平方米,地價約5400萬元,近7萬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出讓價格超過8300萬元。據《中國新聞週刊》瞭解,隆慶祥爲這兩幅地塊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合計超過1.8億元。2018年,隆慶祥負責人齊建平接受《大河報》採訪時曾稱,“工業用地與商業用地之間,差額高達1個多億,爲填上補繳資金,公司以股權質押方式向銀行及民間市場獲取融資。”

從2013年開始,隆慶祥大量通過民間借貸、銀團貸款等方式舉債。其中關鍵的一筆貸款發生在2013年8月底,隆慶祥向鄭州市市郊聯社、新鄭農商行、中牟農商行三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借款2.4億元,期限3年,以兩幅地塊爲抵押物。除了向銀團貸款,隆慶祥還與多個自然人有民間借貸關係,如在2014年到2015年不到一年的時間裏,隆慶祥與自然人柳某至少簽訂6份借款及擔保協議,共借款2750萬元。此外,在袁小杰的多筆民間借貸中,隆慶祥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隆慶祥與袁小杰爲何在短期內大量舉債?隆慶祥負責人給《中國新聞週刊》的解釋是,“地產開發需要資金量很大,借款是爲了地產開發所用。”

但時至今日,兩幅地塊仍爲空地。2015年年中,隆慶祥曾分別與自然人王某某、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城建”)就工程施工達成協議,兩者已經向隆慶祥繳納共計2300萬元履約保證金,但因工程在2015年下半年遲遲未能開工,自然人王某某、中城建甚至起訴隆慶祥索要履約保證金及損失。

項目遲遲未能開工的原因是隆慶祥上報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工程施工方案始終沒有獲批,背後是政府規劃變動。兩幅地塊原在中牟縣行政區劃內,後劃歸鄭東新區管轄,中牟規劃部門原批准的規劃條件鄭東新區不予認可,導致整個片區內所有新建未建項目均處於停滯狀態。“片區的規劃指標直至2016年年初纔在網上公示。”隆慶祥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隆慶祥原本計劃的住宅項目包括8棟18層樓房、41套聯排別墅,總建築面積約21萬平方米,工程總金額3.3億元,不過這一“隆慶吉祥邸”項目從未落地,隆慶祥便頻現債務違約。隆慶祥多筆債務均在2015年開始違約,如前述銀團的2.4億元貸款,2015年6月20日後,銀團便不再收到利息,隆慶祥與袁小杰的多筆民間借貸也在2015年出現違約。

一邊是密集到期的債務,另一邊,隆慶祥的股權調整也在推進。《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就在2014年,隆慶祥體系內經營服裝產業的北京隆慶祥與河南省隆慶祥製衣有限公司先後增資,前者註冊資本從1000萬元增至6000萬元,後者則從49萬元增至2000萬元,彼時,袁小杰尚擔任這兩家公司的法人,並且爲持股80%的股東,隨後在2015年完成切割。

從2013年開始,圍繞隆慶祥與其擁有的兩幅地塊,公司與袁小杰等人進行融資,待到出現債務違約的2015年,隆慶祥與服裝產業已無多少關聯。隆慶祥負責人向《中國新聞週刊》直言,公司現在更像一家項目公司,資產就是兩塊土地。有債權人甚至稱,隆慶祥爲逃避債務,不再經營,已把公司資金、設備、商標等動產轉移到新成立的河南省隆慶祥製衣有限公司,原來的業務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運作,現今隆慶祥公司名下僅剩下不能轉移的不動產。

未竟的股權轉讓

隨着隆慶祥的多筆債務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爲一場圍繞兩幅地塊的爭奪埋下伏筆。

隆慶祥究竟欠債多少?河南省高院4月9日發佈通報稱,“生效判決確定隆慶祥公司累計欠款總標的額近13億元”。對此,隆慶祥解釋,所謂近13億元的欠款總額包括兩部分:一是判決債務,二是計算至今的“逾期加倍利息”和其他執行費用。

隆慶祥的債權人主要有三個:首先是與其發生民間借貸關係的竇某某,2014年6月,竇某某出借給隆慶祥1.5億元,約定月息2%,並要求袁小杰用其持有的隆慶祥70%股權進行質押擔保。其次是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稱“東方公司”),其在2017年12月收購前述銀團的債務。再次是被判退還給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福晟公司”)的2.34億餘元股權轉讓款。

前兩個債權人都是隆慶祥舉債的結果,福晟公司位列其中是因爲一次失敗的股權轉讓,而原本這次股權轉讓被河南隆慶祥寄予化解債務的厚望。

2017年1月,隆慶祥股東袁小杰、王豔豔,與福晟公司就“隆慶祥項目”,即兩幅地塊轉讓達成協議,福晟公司以10.5749億元現金,外加項目建成後交付1.8萬平方米LOFT公寓的條件收購“隆慶祥項目”。

這一次轉讓爲承債式轉讓,即福晟公司承接隆慶祥所有對外負債,截至2016年年底,這一數額爲8.9009億元。也就是說,一旦轉讓完成,袁小杰、王豔豔不但能償清全部債務,亦能獲得1.674億元現金,外加1.8萬平方米公寓。因此,隆慶祥方面稱,“如果正常履行合作協議,我方的股權轉讓款償還全部債務後還綽綽有餘,不可能出現後面的相關糾紛。”

雖然說當時隆慶祥對外債務近9億元,但並非全部債務皆進入訴訟、執行程序,當時涉訴債務約6.5億元,據隆慶祥方面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當時進入執行程序的只有前述竇某某的1.5億元這一筆債務,鄭州中院判定隆慶祥、袁小杰、王豔豔需償還近2.1億元。也就是說,當時只有這一筆債務需要通過向法院支付執行款的方式償還。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一方將近2.1億元匯給鄭州中院,這筆款項本應用於償還竇某某債務,但是卻在3個月後,當年6月7日被法院返還給福晟公司一方。爲什麼竇某某一方並未收下這筆“還款”?原因是其不同意福晟公司開出的前提條件,即袁小杰質押給竇某某的隆慶祥股權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這樣的前提條件在福晟公司發給法院的一份“付款說明函”中列明。

從當年4月19日的一份執行筆錄中可以看到,竇某某一方反對償還債務附帶任何條件,甚至稱,“就算債務履行完畢,我方不解除質權質押,最多也就是我方對合同在股權質押方面有爭議,是要進行訴訟來確定。”

河南隆慶祥一方則質疑福晟公司寫明“前提條件”的“付款說明函”是在匯款後才向法院遞交的,只是將日期倒籤至匯款的同一天——2017年3月9日,其給出的依據是3月9日告知法院已付清執行款時並未被告知“付款說明函”的存在,而在匯款後不應新增任何附加條件。

“債權人不收下執行款的情況極爲少見,即使有這種情況發生,法院會將執行款提存,並就此結案。”多位省級高院執行局、執行庭領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均未碰到過債權人不收執行款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法院是否可以因“前提條件”沒有達到而將款項退給福晟公司?“匯款時做出‘付款說明函’的情況也不多見,如果第三方附加條件代爲履行付款義務,應由第三方與被執行人雙方協議在先,此後第三方再將款項轉入法院賬戶,此時款項便轉爲執行款,哪怕被執行人沒有遵守與第三方付款人的協議,也應另案解決。”一位省高院執行局領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即使說明函是真實的,法院接受執行款後又審查付款條件,介入了當事人的民事糾紛,又充當了該糾紛的裁判者,以執代審,超出了執行權的邊界。

在鄭州中院將款項退還給福晟公司一方後,河南隆慶祥對退款不服,先後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異議,並向最高院申請複議,但先後被駁回。隨着近2.1億元款項被退還給福晟公司一方,其隨即起訴解除已經簽署的“隆慶祥項目”轉讓協議,除了這2.1億元,福晟公司還另外支付了2.3億餘元,法院判決隆慶祥返還這部分本金。

如此一來,依靠這次轉讓化解債務的希望落空,留給隆慶祥的償債方式似乎只剩下一種——拍賣土地。

土地估價爭議

今年4月7日,隆慶祥名下的兩幅土地再次被掛網拍賣。隆慶祥總裁姜書敏表示,拍賣成功,對隆慶祥而言意味着“連活路都沒有了”,只有拼死一搏。但對於負債累累,已成“空殼”的隆慶祥而言,土地成爲清償債務的唯一實體。

2016年12月15日,鄭州中院作出(2016)豫01民初290號民事判決,判令隆慶祥需償還鄭州市市郊聯社、新鄭農商行、中牟農商行分別爲1.3億元、5000萬元、6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隆慶祥名下所有的編號爲牟國用(2013)089號、牟國用(2013)090號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範圍內按各自份額優先受償。

2017年7月27日,三家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拉開了一場圍繞土地執行的“馬拉松”式博弈。這場複雜債權關係的各方似乎都把目光聚焦到了這兩塊土地上。

此前,隆慶祥將70%的股權質押給民間借貸方竇某某。竇某某則要求先拍賣隆慶祥名下的土地,而不同意先拍賣袁小杰持有的隆慶祥公司的股權。在2018年3月19日,鄭州中院案號爲(2018)豫01執異93號的判決中,法院駁回竇某某的異議申請。同年4月,東方公司變更爲申請執行人,此前,其已收購銀團債務。

根據河南高院2021年4月9日發佈的通報:2018年7月4日,隆慶祥股東袁小杰、王豔豔主動要求鄭州中院拍賣隆慶祥公司名下的牟國用(2013)089號和090號兩宗土地使用權。《中國新聞週刊》獲得的案卷資料顯示,當時,鄭州中院委託評估公司對上述兩宗土地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提交了兩份《土地估價報告》,其中089號土地估價20975.54萬元,摺合每畝450.17萬元;090號土地估價51884.53萬元,摺合每畝496.59萬元。2018年8月6日,隆慶祥代理人武中文向鄭州中院出具《情況說明》,對地價評估報告無異議,並請法院“儘快組織公示及拍賣,兩塊土地一併拍賣。”鄭州中院(2018)豫01執異400號執行裁定書顯示,當天,法院作出土地拍賣裁定。

隆慶祥方面在答覆《中國新聞週刊》的問詢中表示,當時未提出異議是因爲法院告知說,拍賣是競爭出價,評估價僅借參考,對拍賣結果影響不大,不必計較。

2018年9月18日,該兩宗土地以75160萬元網上拍賣成交,被福晟公司旗下的鄭州福瑋晟實業有限公司拍得。然而,隆慶祥對這場拍賣結果提出異議,同時提出異議的還有中牟鄭銀村鎮銀行。爭議的焦點在於,此次拍賣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土地評估報告是否存在嚴重漏洞,土地估價是否偏離市場價值。

有多筆債務由隆慶祥擔保的中牟鄭銀村鎮銀行認爲,這151畝土地被福晟集團旗下的福瑋晟公司拍得,福晟集團與隆慶祥服飾公司之間又存在合作關係。後因債務糾紛,兩家雖不再合作,但該兩塊土地被福晟集團成功拍下,競買方與隆慶祥公司有內幕交易行爲。此外,拍賣最後以實際拍價不到500萬一畝由福晟集團旗下的鄭州福瑋晟實業有限公司拍得,拍賣已提前受到操控。但這項異議被鄭州中院駁回。

隆慶祥方面則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福晟公司通過拉條幅、造謠中傷、威脅利誘等方式,惡意妨礙、阻止他人蔘與土地拍賣。隆慶祥認爲,因爲福晟公司妨礙他人蔘與拍賣,串通圍標,才能以超低價中拍。同時,隆慶祥一方認爲,土地委託評估的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向鄭州中院發起執行異議裁定申請複議。

2019年4月18日,鄭州中院裁定撤銷該次拍賣。同年7月的一份執行追記顯示,法院方面解釋,鄭州中院的異議裁定和河南高院的複議裁定均未支持隆慶祥的請求。關於隆慶祥於2019年6月10日提出,希望法院給其兩個月時間融資延期拍賣,法院就此事召開了聽證會,但由於隆慶祥公司未按時參加,聽證會沒有正常召開。法院在掛拍時也充分考慮了隆慶祥公司的請求,給了兩個月的時間融資。隆慶祥一方則回應,聽證程序是“捏造”的。

受訪的河南法院系統人士李剛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司法拍賣的土地往往會有一定的風險,處理的第一齣發點是促成儘快成交,土地估價並不完全按照市場價,估價會低些。

此後,因估價爭議,土地執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因該土地評估、拍賣涉及多起案件,隆慶祥公司反覆多次投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提級執行,案號爲(2019)豫執42號。根據河南省高院的通報,提級執行後,河南省高院根據隆慶祥公司的請求,重新委託評估機構對涉案土地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價格104173.88萬元。但隆慶祥公司對此評估結果仍不服,提出異議和複議,先後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駁回。

從提級執行至今一年多時間,僵局仍在持續。在此情況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隆慶祥公司的兩宗土地,在淘寶網掛網拍賣。2021年3月15日10點至3月16日10點,第一次拍賣以評估價104173.88萬元起拍,但流拍;2021年4月7日10點至4月8日10點,第二次拍賣降價20%,以83339萬元起拍,再次流拍。

李剛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像土地這類的鉅額拍賣,因爲受衆羣體比較小,很容易流拍,第一次流拍以後,第二次再拍就是要降價了。兩次流拍意味着,土地或將被以最後流拍價,抵債給申請執行人。

索賄疑雲

隆慶祥認爲,自己陷入難以逆轉的困境中,都是鄭州中院那筆2億多元的退款造成的。這意味着,針對隆慶祥公司的執行程序再次啓動。而福晟公司對隆慶祥公司發起的解除合同的訴訟,形同“釜底抽薪”。

面對困局,隆慶祥公司主動找到了時任鄭州中院院長於東輝。隆慶祥總裁姜書敏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找他的目的,是請他幫忙“主持公道”。

2017年7月15日,隆慶祥公司總經理袁小杰和於東輝在鄭州當地的一家名叫“林寶堂”的茶館見面,袁小杰錄了音。隆慶祥方面提供給《中國新聞週刊》的錄音資料顯示,在交談中,於東輝疑似提出索要“損失六七千萬的三分之一”的酬金,以及給中間人三五十萬元好處費。多位與於東輝熟識或共事過的當地政法系統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確認,錄音中的聲音確係於東輝本人,但錄音的完整性,目前尚未得到相關部門確認。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錄音資料屬於第八類證據,即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同時,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的錄音,不能簡單粗暴地認爲來源不合法。至於錄音是否完整,作爲證據來說,要求具有完整性,沒有剪輯、增加、刪改、編輯等僞造、變造情形。本案中,隆慶祥需要提供完整的、沒有剪輯刪改的錄音給相關的部門。

隆慶祥一方提供給記者的相關材料顯示,公司總經理袁小杰與於東輝之間存在多次金錢和財物往來。針對隆慶祥方面實名舉報於東輝索賄相關問題,《中國新聞週刊》多次撥打於東輝手機求證,但於東輝的手機一直處於佔線中。

隆慶祥方面發來的一份聲明中,強調自己是被索賄而不是行賄。

於東輝在此事件中“所做爲何”,是撥開這場“索賄疑雲”的關鍵。但從隆慶祥一方提供給記者的相關材料顯示,於東輝似乎“事未辦成”。在錄音中,於東輝提到,“他們從方方面面給我施加壓力”“對方也不是一般的人”“省執行局的筆錄他們都敢改”“原來我不相信這裏邊的事,後來我一看他們把省院的決定都改了”等內容。記者向隆慶祥方面詢問相關內容的含義,並未得到正面回應。

多位與於東輝熟識或共事過的當地政法系統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對於東輝被舉報雖有些意外,但也在預料之中。在他們的印象中,於東輝爲人隨和,做事周全,在官場人緣不錯,但官癮大。於東輝的履歷中,曾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4年2月,當選爲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18年11月,升任河南省鄭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仕途主要集中在法院系統。

2021年4月8日,據《河南日報》客戶端報道,“針對隆慶祥公司總裁網上實名舉報反映的問題,省委政法委會同省紀委監委等部門正在依法依紀展開覈查。”《中國新聞週刊》記者4月9日致電河南省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回應稱,相關情況以官方通報爲準,並表示此前對隆慶祥的舉報並不知情。

多個獨立信源向《中國新聞週刊》證實,河南省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調查工作已經展開。鄭州當地政法系統一位官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近年來,河南紀檢部門面對熱點輿情反應迅速,動作較快。4月10日,隆慶祥方面向《中國新聞週刊》反饋,隆慶祥公司法人袁小杰正配合河南省紀委監委的相關覈查工作。

(文中李剛爲化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