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爲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步發佈《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今天帶你瞭解↓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以後,開票系統及開票要求是否有變化?

  答:爲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增值稅發票,有效降低納稅人負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自願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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