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手機標註可用內存”應成規定動作

作者:張濤 來源:東方網 選稿:桑怡

日前,相聲演員岳雲鵬在網絡上表示,自己新買的128G的手機實際內存只有112G,認爲手機廠商應當在宣傳中明確說明,“說多少內存就給我們多少內存”。專家表示,手機自帶軟件佔用了內存,商家也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否則在法律上涉嫌欺詐。(4月14日《北京青年報》)

一直以來,手機實際可用空間低於標稱儲存空間是普遍現象。這一方面是由於計算方式不同造成的,廠商製造內存時是以物理儲存單位計量,採取十進制,1G=1000M,手機使用時則按數據計量方式計算,採取二進制,1G=1024M。因此,手機理論可用空間往往只有參數標註的93%左右。

在此基礎上,系統和預裝App還佔用了一部分內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手機硬件的利潤空間一再被壓縮,付費預裝軟件成爲手機廠商“堤內損失堤外補”的套路。不少App也樂於藉助手機的銷售渠道,直達受衆客戶。據介紹,手機廠商對於預裝軟件的報價非常高,報價在一臺0.8元到5元之間,有的手機預裝軟件多達30多個。過去,預裝軟件的影響尚不明顯。如今,隨着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各種社交、視頻、工具類應用功能越來越豐富,預裝軟件所佔空間越來越大,消費者的可用空間日益縮水,紛紛抱怨吐槽。

這種現象雖然司空見慣,但存在並不意味着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在選購手機時,往往是按照手機標稱的內存進行選擇。商家明知手機實際內存達不到標稱容量,卻依然以此進行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難免會產生一定誤導。等到手機拿到手後,消費者發現可用內存小得多,自然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也直接影響消費體驗。

早在2013年,手機“缺斤短兩”問題就曾引發廣泛關注。當時,北京市工商局、中消協等4部門召集三星、小米等15家智能手機企業以及3家手機零售商,簽約承諾整改經營中產生的問題,包括通過官方網站、產品包裝或說明書,逐步統一規範手機存儲容量標誌,向消費者標註手機技術數據真實信息等。但時至今日,除了少數品牌手機外包裝上標註可使用內存容量,不少手機廠商依然對此遮遮掩掩,語焉不詳。有的只是在宣傳海報和說明書中,用小字做出“由於安裝操作系統和預裝的程序佔據了部分閃存,實際可用存儲空間小於標識內存容量。”等類似表述。系統和預裝軟件究竟佔了多少內存,實際可用空間還剩多少,消費者不得而知。

2016年,工信部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手機等移動終端設備預裝的第三方應用須可卸載。除了消費者可以自由卸載外,手機預裝軟件也不能任由廠商想裝就裝,來者不拒。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相關制度和標準,明確手機軟件和預裝軟件的容量佔比上限,防止手機廠商爲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濫裝軟件。同時,要求手機必須標註可用內存,使之成爲規定動作,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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