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59號)顯示,經查,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間,甘亮擔任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普醫療”,300003.SZ)的獨立董事,甘亮配偶項紅名下證券賬戶存在短期內買入、賣出公司股票的情況。

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甘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甘亮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爲,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爲。

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普醫療”,股票代碼300003)創立於1999年,是我國最早從事心血管介入醫療器械研發製造的企業之一,2009年創業板首批上市企業之一。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陽船舶材料研究所)爲第一大股東,持股13.52%。

甘亮2020年1月22日至今擔任樂普醫療獨立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甘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59號

甘亮:

經查,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間,你擔任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你配偶項紅名下證券賬戶存在短期內買入、賣出公司股票的情況。

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爲,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爲。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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