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房屋,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有着特殊意义。不少人认为,拥有一套房屋,才算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避风港湾。然而,近些年来,房价逐步上涨,也让更多人在购房时更加谨慎。

一套好的房产,除了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楼盘品质等是必须要考虑到的点之外,物业的服务质量也是必须要纳入考量范围的。然而,在实际的居住中,有很多业主都会抱怨,小区各方面都是满分,但是物业服务却是差强人意。

如何让物业服务达到业主预期标准,让物业称为小区亮点呢?本次《民法典》物权编中对物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物权编的主要编纂人谢鸿飞老师也来到我们《民法典通解通读》的节目现场进行了详细讲述。

首先,《民法典》278条规定,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这就意味着业主们有权更换物业,并且物业需要及时执行,否则还会面临高额的罚款。依据国家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告知业主并且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开报告。也就是说,业主是有权知道物业费的明细和具体用途的。

其次,《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所得,在扣除经营成本之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笔收益可以优先补充公共维修基金,多余的部分应该分配给业主。所以,争议多年的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其实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最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您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快点记住呦。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费标准不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业主可拒交。

最后的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以上这些知识点您记住了吗?

如果想要知道更多关于《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物业的规定,请您期待我们节目播出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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