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近日北京朝阳法院针对女性该如何运用刚生效的民法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以案释法。

疑问一: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女方可以撤销婚姻吗?

李某与朱某登记结婚仅1月有余,朱某向妻子李某坦白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李某陪同朱某治疗一段时间后仍未治愈,且医生表示该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李某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起诉请求撤销二人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此案中,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引用民法典规定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陈曦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包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了使此种疾病患者也有自愿结婚的权利,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同时,因为患有重大疾病可能会给婚姻生活造成不便,对另一方决定是否缔结婚姻有重大影响,为了平等保护婚姻双方的权利,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决定权,民法典规定患有重大疾病者应负有向配偶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此项修改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尤其是对于尚存的部分妇女社会地位较低的或者包办婚姻的地区,妇女发现丈夫隐瞒重大疾病可以起诉撤销婚姻,充分保障妇女婚姻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疑问二:将房屋留给亡妻之子,再婚妻子可以继续居住吗?

某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去世后,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唐某某再婚,与再婚配偶俞某某居住于涉案房屋。唐某某去世后,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唐某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承诺允许唐某某及其续弦在房屋内继续居住,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值得说明的是,该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因此法院认定唐某某的产权赠与为附条件赠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允许续弦居住的承诺,并基于此作出判决,但其判决结果与民法典精神一致。如果该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则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及同住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法院可视情况引用居住权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俞某某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居住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曦介绍,民法典将“居住权”明确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并在物权编设立专章对居住权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依照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现实中受男方购买婚房的传统观念影响,名下无房的女性占相当比例。如果夫妻居住的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女方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风险;或房产是男方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并承诺赠与给男方与前妻的孩子,则再婚妻子丧偶后可能会无房居住。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恰到好处地削弱了这一风险,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并以此为依据在离婚或丧偶后继续居住,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等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居住权设立应订立书面居住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第二,居住权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疑问三:丈夫出轨/家暴/赌博,离婚时妻子可多分财产吗?

张某系被告赵某妻子,因多次发现赵某与他人同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赵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庭审中,张某提交其与赵某同居对象的录音,用以证明该人承认与赵某的同居关系;以及赵某与同居对象共同居住于某房屋的楼道视频,包括同居对象早上身着单薄睡裙送赵某出门等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具有高度概然性,故依法予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张某为女方和无过错方,故法院遵照上述规定对双方财产予以分割。

陈曦介绍,民法典沿用婚姻法在婚内财产分配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诉讼离婚的案件中,有部分是因为一方过错最终走入离婚官司,且存在一些情况,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如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嫖娼事实。此前,因不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另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倾斜或照顾法律依据尚不充足,但不给予倾斜照顾又与公平原则相违背。而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配原则列入,就给上述情形中的无过错方请求多分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举轻以明重,在与他人同居、家暴等重大过错出现时,无过错方当然更加可以请求多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应注意保留过错方过错的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完成举证责任,才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疑问四:全职太太没有收入,离婚时是否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吴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吴某起诉离婚,其妻子陈某认为,婚后陈某负责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吴某一心工作,对于家庭事务极少关心和参与,于是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于陈某要求的补偿款,因其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陈某要求吴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酌定吴某给付陈某家务补偿款。

陈曦介绍,家务劳动,一般包括洗衣做饭、清洁房间、照顾孩童和老人、购买日用品等,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实践中一些“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缺乏工作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离婚时经常遭遇无经济能力带来的诸多不便。家务劳动琐碎却重要,因此民法典设立家务补偿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表明在法律层面上,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认可。

家务补偿请求的支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可以结合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以及家务劳动带来的效果综合考量;二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可迳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请求需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时提出,在之后提出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家务补偿款数额,需结合双方结婚的时间、收入水平与生活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疑问五:被他人性骚扰后,该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女员工顾某在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单位负责人刘某趁单位无人长时间拥抱顾某,顾某挣扎时,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顾某的腰部,顾某挣扎脱身。后顾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利用优势地位对其实施性骚扰,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刘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范畴,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了顾某的意志,对顾某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对顾某的性骚扰。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和后果,法院判决刘某向顾某当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为受害人对抗性骚扰增设了单位预防和处置的保护屏障,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相关部门负有及时救济的义务。

陈曦解释,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如今职场性骚扰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性骚扰时有发生。前者往往系因骚扰行为人具备优势地位(如男上司对女下属事实性骚扰),后者多系因公共交通工具人多混乱提供了可趁之机。此类行为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且通常是犯罪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可能直接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实施方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二是骚扰行为指向特定人;三是骚扰行为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性骚扰侵害他人对自身身体支配的权利,可能会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受害方长期心理阴影。如受害方因受性骚扰患抑郁症等疾病进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作为损失向行为人主张。受害方也可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同时,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为“性骚扰”受害人的侵害预防多加了一道屏障。

来源 朝阳法院

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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