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提问

办卡、买服务、买车……日常消费中,各式各样的格式条款合同密密麻麻,消费者常误入“霸王条款”陷阱,常见的提示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总让人深感无力。

什么是格式条款?当我们遇到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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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学堂开始上课

01举个“栗子”

01

李壮办了一年期健身卡并交纳卡费4800元。办卡后4个月,健身房告知因场地原因要关店,提出把李壮的健身卡转入另外一家距离较远的健身房的方案。李壮不同意该方案,要求健身房退款,但健身房以会员协议中存在“入会后,会员费不予退还”“解释权在协议提供一方”等内容,拒绝李壮退款请求,无奈之下李壮将健身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健身房提交的会员协议属格式条款,内容免除了健身房的义务,限制李壮的权利,应属无效,李壮可以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回剩余的健身卡卡费。

02

因供暖季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陈大以供暖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支付两个年度的供暖费5000余元,被供暖公司诉至法院。供暖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陈大擅自改动居室结构,供暖公司应免予承担违约责任。陈大则认为房屋局部改造不影响室内温度。法院经审理认定供暖公司所依据的免责约定系格式条款,供暖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陈大注意,该免责条款无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等,判定陈大支付供暖费3200元。

03

王亮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签订的是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月后,王亮发现汽车前机盖脱漆,经专业人员检查鉴定后得知,该车属于瑕疵车辆,应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售后维修。但当王亮找到汽车销售公司时,该公司拿出之前签订的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车辆经售出后便不再负责售后维修事宜。”汽车销售公司表示王亮签订合同便是对该条款的认可,王亮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王亮注意,该“霸王格式条款”无效。

02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03法官解析

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促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出现。现如今,格式条款在市场交易中已广泛运用。

一方面,格式条款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促进了交易的便捷;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标准化、既定化对契约自由产生一定冲击,存在减损契约正义的可能,尤其是免责格式条款,容易使合同当事人不经意之间就遭受了利益损失。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格式条款的问题主要在于“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常是指合同相对人单方制作,未经协商,且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而另一方在交易中不得不接受的条款。

签订合同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学会识别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

(2)格式条款可被重复且广泛使用。

(3)格式条款没有经过专门协商。

(4)订立双方的缔约能力、交易地位不相当。只有具有上述特征,合同条款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才对约定的免责条款负有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系统性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民法典》分别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认定以及格式条例解释的方法等方面对格式条款的适用进行了全面规定,进一步防范格式条款所可能带来的弊端,减弱交易风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秉持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使对方注意包括减免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在对方不理解该条款时,应当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解释,以使对方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在采取口头提示或说明的情况下,在对方理解相应格式条款后,进行书面确认。

(3)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对其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进行电子留痕,降低交易风险。

对于相对方而言,订立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提高法律意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审慎签订合同。

(2)对合同条款存有疑问时,应当要求对方进行解释,以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含义。

04随堂笔记

“车辆经售出后便不再负责售后维修事宜”“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日常生活中,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之所以屡禁不止、屡打不死,究其原因,除了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之外,消费者放任、迁就的心理也给了“霸王条款”滋生的条件和环境。不论是隐形规定,还是约定俗成的规则,大家在遇到侵害自己利益的条款时,都应该以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民法典》赋予了我们对这些“霸王条款”勇敢说“不”的权利!

素材来源:京法网事、北京西城法院、朝阳法院、门头沟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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