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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受理“張明故意殺人案”申訴

大白新聞近日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受理了張明故意殺人案的申訴。此前,被認定犯故意殺人罪的張明,在事發8年後,由代理律師委託的兩家司法鑑定認定,至少有兩份重要的刑偵筆錄非張明所籤。


據瞭解,張明的母親韋女士10多年來一直替兒伸冤,如今已經80多歲高齡的她,期望兒子的案件在有生之年能夠司法公正。

今年1月下旬,最高檢受理了該案件的申訴材料,令她看到了曙光。

“張明作爲被告人,刑偵筆錄竟然存在他人代簽的行爲,令人震驚,在我職業生涯十幾年的時間內,就沒聽說過敢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對此,代理此案的國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洋表示。

證據中張明所使用的兇器

王洋稱,在代理此案後,發現該案件幾個關鍵點令人費解:“首先此案一審判處死刑,二審在沒有任何從輕、減輕的情節下,改判爲死緩,大概率原因不是疑罪從無,而是疑罪從輕。其次,從案發到發現屍體兩天的時間裏,屍體呈現高度腐敗,這明顯與死亡時間對不上,我甚至有理由懷疑這具屍體是不是此案的死者李某。最後,所謂的張明將屍體碎屍肢解,據我所知碎屍肢解的兇器是一把9釐米單刃摺疊刀,這麼一把摺疊刀如何能將人碎屍?從業多年的法醫做起來都很困難,他是如何做到的?明顯不符合邏輯。”

——此前相關報道:死刑犯服刑8年,2家鑑定機構認定筆錄非本人簽名

近日,天津韋女士向法制晚報記者反映稱:2005年,兒子張明在河北省保定市涉嫌一宗殺人案,案子經過一審、發回重審、二審起訴,最終由河北省保定市中院判定:張明犯故意殺人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事發8年後,由張明代理律師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兩份刑偵筆跡鑑定顯示,至少有兩份重要的刑偵筆錄,非犯罪嫌疑人張明所籤。對此,負責此案偵辦的高陽縣公安局政治處齊警官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證據提交存在什麼問題,我們願意承擔責任。”


接案犯檢舉:警方破獲殺人碎屍案


據瞭解,2005年5月23日23時許,郝某(女)到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談固派出所投案自首,並檢舉稱:2005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張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行至河北保定高陽縣與滄州市交界處路段時,張明將李某殺死。此案隨後被移交高陽縣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後的高陽縣公安局經過調查,於當日立案,次日將張明抓獲,採取刑事拘留,高陽縣公安局查明:張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納轎車,行至高陽縣小白河路與滄州市交界處路段時,因瑣事與李某發生口角,隨後張明用彈簧刀將李某扎死後碎屍,將屍體肢解藏於排水管下。


高陽縣公安局認定:張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隨後移交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方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河北高院發回重審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將案件退回高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於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決書的張明不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爲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案發回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7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後,張明不服判決,再次申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支持申訴理由”爲由,駁回了證明的申訴。


兩家司法鑑定所鑑定顯示:非本人簽名


“2013年,我們蒐集到了新的證據,發現詢問筆錄中犯罪嫌疑人張明的筆錄簽名,不是其本人籤的,另一個關鍵性證人哈恩東(在看守所與張明同一監室)的簽名也存在非本人簽名,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張明的代理律師童新政說。


2013年8月,童新政所在的天津三實世紀綜合律師事務所,委託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鑑定中心,對張明在2005年5月25日公安機關所做的“訊問筆錄”簽名以及關鍵證人哈恩東的簽名,與同案卷中其本人的簽名做字跡鑑定,結果顯示:張明與哈恩東的簽名與同案卷中的簽名非同一人所寫。


2013年9月,童新政所在律師事務所又委託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鑑定所,對張明在2005年6月5日公安機關所做的《辨認筆錄》簽名與在拘留所中所寫的12封書信的簽名做書寫鑑定,結果顯示:《辨認筆錄》中“張明”簽名字跡與12封書信中“張明”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


警方:有問題願意承擔責任


“如果此案證據提交存在什麼問題,我們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針對訊問筆錄中籤名出現非同一人所寫的情況,高陽縣公安局政治處齊姓警官告訴法制晚報記者。


記者瞭解到,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鑑定中心,以及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鑑定所,都分別執有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司法鑑定許可證。而負責此次筆跡鑑定的兩家鑑定人員職稱則分別是一名教授、一名高級工程師和二名高級工程師。


撰文/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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