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胡富昌,微博號:胡晃)女兒胡羽,今年14歲,就讀於鄭州實驗外國語中學八年級十班,4月9號上午10點40左右在鄭州實驗外國語中學被逼跳樓身亡。

起因是班主任毛延果老師說同班同學兩次告密胡羽在校期間攜帶手機。毛老師約談孩子,採取了不計後果,嚴峻警告、甚至於不留後路的極端方式處理,在家長已經到達學校的情況下,讓家長一直在校門等待,不讓孩子下樓回家,而是採用繼承搜查的方式逼迫孩子承認,把我孩子逼死了。

固然中年喪女萬般痛苦,我們依然但願選擇理性的方式來和校方洽商善後事宜。但是校方不但極力逃避責任甚至連一句報歉的話都沒說過!去派出所瞭解案件進展情況,也被兩個部分往返推諉,至今無法瞭解事實的真相!

我們的要求很簡樸,必需還孩子一個合理,讓我們瞭解當天真實情況,校方必需承擔責任、賠禮道歉進行賠償。

一、事情發生經由

2021年4月8日22時許,我接到孩子班主任老師微信讓回個電話,稱胡羽同學告密胡羽在學校內攜帶手機一部,詢問我孩子是否帶了手機,我說孩子比較自覺從來沒有帶過手機上學,手機平時都在家中放置,由於現在學校四周的出租屋中,無法查看手機是否拿到了學校,一會問下孩子情況。給老師打完電話,我回到了屋裏,當時考慮到孩子的自尊心,同孩子講假如帶了手機進校,明天把手機帶回來就可以了。

2021年4月9日8時38分,孩子班主任再次致電我稱又有同學告密反映孩子攜帶手機。由於是第二次反映孩子存在攜帶手機情況,當時我已在去辦事的路上,所以同班主任講,一會辦完事情10點半左右趕到學校,將孩子從學校接回家中瞭解情況,並告訴班主任讓孩子給媽媽打個電話,班主任表示同意。

8時45分,班主任再次致電稱昨日在學校發現了一張匿名小紙條,書寫內容爲某某同學要借胡的手機使用,今天有同學來告密說胡就是指胡羽。

10時整,我致電班主任,但電話接通後無人接聽,隨後我發微信給班主任,說快到西門,讓同孩子說去接她,我在西門等她。

10時13分,班主任打回電話,我告訴班主任自己已經快到了,讓孩子出來我接她回家,班主任說正在同孩子談話。

10時20分,我趕到學校西門,通過微信告知班主任老師自己到西門接孩子,讓孩子下樓,班主任回覆讓我等一下。

10時22分,班主任老師說孩子不承認,她要去班裏搜手機確認,當時我回復要去東區家中看下手機在不在就知道了,並要求把她帶回家聊聊。

10時39分,班主任通過微信發送照片一張,內容爲兩部手機,同時配發文字詢問我要求確認有沒有孩子手機。因爲當時照片拍攝的手機特徵不顯著,我看後將孩子手機的型號以及外觀以照片形式發給了班主任供她參考。

10時46分班主任電話聯繫我說回到了辦公室,沒有見到胡羽。當時,我依然等待在學校西門口,心裏開始慌張。3分鐘左右,120救護車通過學校西門進入學校。見到救護車我感覺失事了,隨着救護車一起衝進了學校,趕到事發樓下時,發現孩子倒在地上,耳朵口部身旁全是大片的鮮血,瞳孔已放大。在現場搶救了二十分鐘左右後又拉到病院搶救,孩子沒有搶救過來。

二、溝通過程

(一)4月11日鄭州實驗外國語中學谷書記、王校長、後勤處劉校長以及最後見到胡羽的任課教師,校方律師代表王律師來與我們進行了面談。

我們的意見

1.調查案件事實真相。迅速啓動相關職員開展調查流動,結合現有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警方的調查筆錄等證據,還原當時的事實真相,看看事發前到底發生了什麼情況,刺激孩子跳樓。

2.學校禁止學生攜帶手機,但沒有采取有效的監視措施(如加裝簡樸的安檢門就可以杜絕孩子帶手機入校),而是採取“教唆、鼓勵孩子互相告密揭發”的最卑劣最粗暴的方式,沒有涓滴的人道。學校對此應當承擔責任,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校方立場

1.來到家屬家中以及一直在談判的過程中,沒有一句對不起,始終不承認校方有任何責任,對於這麼嚴峻的事件,學校對於如何調查和調查結果如何只字不提。

2.學校始終沒有告訴事情發生的過程,一直在往警察方面推託,對於家屬的詢問,採取緘默,不回應的方式。

3.校方一開始提出願意“津貼”(而不是賠償)胡羽家屬總計25萬元,與胡羽父親單獨談判時,終極學校願意出30萬元,作爲對於受害方的補助費用,但果斷不認可是賠償,就是不承認自己有責任。

(二)4月13日上午10時15分我們隨同記者趕到學校,記者多次同學校溝通一直不讓進學校,直到10時45分才讓進去,進去後又等了將近半個小時才見到學校谷書記和後勤主任。當時記者詢問孩子從幾樓失事的,校方答覆仍是“可能”從四樓,具體情況不瞭解,要等警方結論,一直推諉。

我們詢問這事情是否已經報到教委並是否已經有了相關部分的意見,校方表示已經報至區教委、市教委,但就是拒絕告訴我們處理意見。我們再三追問,處理意見是否保密,校方明確表示不是保密,但就是拒絕回答,完全否決了我們的知情權。最後校方答覆下晝或最遲明天上午9點約地點協商此事。

(三)直到4月14日上午8時21分,後勤處李峯才發來短信,約上午10點在茶社見面。校方谷月雲、李峯同我們見面後,說根據初步調查,班主任老師行爲適當,不存在責任。假設學校存在責任,也是按照法律劃定承擔20%的責任。當時我們都提出了質疑,假如行爲適當,不可能刺激孩子走上這條道路,而且早上已經同老師商議好讓接孩子回家教育,孩子媽媽到學校樓下,已經提出讓孩子下樓,老師自己去搜證據,不把孩子交給家長,把孩子一人留在辦公室,不顧及青春期孩子敏感的心理。老師和學校現在不承認責任,一直推拖等警方參與。孩子是在學校出的事情,不論警方是否參與,校方都需要客觀、公正瞭解事實過程,給孩子父母一個交待。不僅如此,校方同時把上次雙方商談的結果全部推翻,完全冷視學生的生命,無視家長的感觸感染,表現出來的強勢讓人寒心。

三、學校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

學校治理和軌制上存在漏洞,老師在教育孩子的題目上,缺乏經驗,未能正確掌握青春期孩子的心裏動態。在沒有了解真實情況下,一味採取鼓勵學生相互“告密”、揭發和逼迫式調查等極端教育手段,終極將孩子逼上絕路!

(一)學校在管理制度的落實方面存在較大的題目,治理方式更是粗暴,採用的手段令人可恥。根據校方的解釋,校方不答應學生在學校攜帶和使用手機,並且配備有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在軌制的落實和檢查方面並沒有採取公道有效的措施應對。

在治理方式上採取教唆、鼓勵、相互“告密”這種粗暴卑劣的手段,在當前鼎力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正能量背景下,居然能夠猖獗發展,還被校方默認,可見其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制度設計多麼令人荒謬,這與清王朝封建統治時期的“傳聞言事”有何兩樣?這是鄭州實驗外國語中學教育治理理念的嚴峻倒退。如斯手段,繼承教育下去,將會給孩子們樹立怎樣的人生觀、價值觀。

(二)在此之前,孩子從來沒有帶過手機,她帶手機可能有其他原因。由於我4月12日要過生日,孩子說要在網上給我禮物。也可能是因爲近期學校近期有個流動,孩子們有空就預備跳舞想多練練。孩子帶了手機,但是沒有在課堂上玩過,班主任也從來沒有看到過這個手機。老師作爲從事多年教育工作的教師,在沒有弄清楚情況前,直接採取簡樸粗暴的處理方式。主觀上明知處於青春叛逆期的學生,任何對其言語及行爲的過當必然會使學生心理受到一定地刺激,傷害到學生敏感而脆弱的自尊心,一旦沒有掌握好分寸,便極有可能會刺激到學生,發生不可預知的事情。但在處理題目時未能正確掌握處理題目的分寸和適度理解學生當前的叛逆思維,這是導致此次事件的一個根本原因,與終極導致重大事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三)老師將正在接受調查或處罰的學生單獨留在辦公室,轉而離開孩子外出收集證據的行爲,失去了對接受“題目”處理的孩子的監管,學校也沒有盡到安排專人治理、疏通溝通和保護學生的義務,老師和學校對後來發生墜樓事故的結局存在嚴峻的過錯。

(四)學校的樓層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校方說老師辦公室沒有監控,只有樓梯有一個監控,不能監控到所有區域,最後的過程沒有任何人看到,安全防護存在重大題目。

(五)事發後對事情的消極處理說明學校沒有任何的預警軌制,沒有任何的應對方案,冷視孩子生命,無視家長。

(六)老師在處理孩子涉嫌違紀事件的教育方式方法不當,與導致孩子“墜樓”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學校和老師應負有重大責任。

四、校方在處理該事件的題目中,所表現出來的傲慢立場,給受害人家屬帶來了極大的傷害

從事件發生到現在,校方派來談判的代表,從未向我們表示過任何的歉意。在處理事件過程中,校方職員立場傲慢,在與悲泣的家屬談話時,多次處理與此事件毫無聯繫關係的其他事情,把家屬晾在一邊,涓滴不顧及我們的感觸感染,對我們孩子逝去的生命極度冷視,和我們商談毫無半點誠意,完全無視我們這些弱勢羣體。

我們萬般無奈,走投無路,只好懇請媒體監視調查相關情況,給孩子主持公道,給我女兒一個交代!

孩子爸爸:胡富昌410522197508120032

孩子媽媽:於 靜410103197804122445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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