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地方金融组织需向消费者如实、充分提示产品风险

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应向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应二十四小时内上报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的种类、级别、处置机构及人员、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金融组织需如实提示消费者潜在风险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

此外,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金融风险发生后可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条例》提出,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采取注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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