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金融組織需向消費者如實、充分提示產品風險
原標題:北京:地方金融組織需向消費者如實、充分提示產品風險
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繼續召開,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瞭解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實、充分提示可能應向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性質和風險,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
地方金融組織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應二十四小時內上報
《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制定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金融風險的種類、級別、處置機構及人員、處置程序和應急措施等內容;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地方金融組織在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調查、重大負面輿情以及羣體性事件等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啓動風險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處置措施,並在事件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金融組織需如實提示消費者潛在風險
《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瞭解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實、充分提示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性質和風險,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自主選擇等合法權益。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和爭議處理機制,完善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及時受理投訴、處理爭議。
此外,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範圍或者採用虛假、欺詐、隱瞞、引人誤解等方式開展營銷宣傳。
金融風險發生後可限制相關涉案人員出境
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方面,《條例》提出,按照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啓動應急響應的,有關部門有權適時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扣押有關財物,查封有關場所及其設備設施;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凍結涉案資金、限制相關涉案人員出境等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暫停辦理登記和備案相關事項,責令停止發佈相關廣告;通信管理、網信等部門採取註銷備案、吊銷許可、限制或者暫停相關業務、關閉網站等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