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金融組織提供產品,必要時可與消費者簽署風險提示書

地方金融組織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瞭解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今天上午舉行的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地方金融組織有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知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信息保護等權益”的義務。條例提出,地方金融組織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瞭解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實、充分提示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性質和風險,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自主選擇等合法權益。

“一旦地方金融組織解散,債務到底該由誰來清償?”針對很多金融消費者最擔心的這一問題,條例提出,地方金融組織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出具書面承諾,在本組織解散或者不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後,承擔未清償的債務;地方金融組織可以將承諾情況向社會公示。

地方金融組織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且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有權採取一系列限制措施,並在必要時向社會提示風險。例如,可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或是限制其重大資產處置,或責令其暫停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實際控制人、有關股東的權利等。

一旦已形成重大金融風險,條例提出,本市應按照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啓動應急響應,有關部門有權適時扣押有關財物,查封有關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採取凍結涉案資金、限制相關涉案人員出境等措施。

條例還特別提出設立“雙罰制度”。對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定期限的市場禁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