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五年一度基層人大換屆選舉年,3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在京召開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部署會議,標誌着新一輪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鄉、民族鄉、鎮)兩級人大換屆由選民同步直接選舉代表工作已經正式啓動。這是進入新時代的首次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步由選民直接選舉,預計將有10億左右選民參與其中,直接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全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最爲普遍最爲廣泛的民主實踐,意義重大。

本輪縣鄉兩級人大換屆,代表名額依法被上調。2019年10月31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特別強調,要“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關於修改的決定》,對選舉法進行第七次修正,其中將縣一級人大代表基數由120名調增至140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將鄉鎮一級人大代表基數由40名調增至45名(第四項)。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分別由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確定。依據選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縣一級人大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鎮一級人大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如某縣有常住人口100萬,按照選舉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爲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即:140名基數,加每5000人增加1名代表(1000,000/5,000=200名),總名額應爲340名;某鄉鎮有常住人口15萬,按照選舉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規定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爲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即:45名基數,加每1500人增加1名代表(150,000/1,500=100名),總名額應爲145名。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總名額被確定後,如何進行名額分配呢?依據選舉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第二款)一些省一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代表名額分配也只是進行原則規定,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名額分配辦法》就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有如下規定:“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第四條第二款)“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不設立地區基本名額數。”(第五條第二款)“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人口數,依據統計部門的人口統計、公安機關戶籍統計數據爲準,根據常住人口數與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計算。”(第七條)

參考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原則規定,結合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之實踐,筆者認爲,代表名額分配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首先,要遵循限額分配的原則。即分配代表名額要在上級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該行政區域代表總名額之內,不能突破,否則違法。

其次,要遵循統一預留的原則。這裏所說的“統一預留”,主要涉及一些特定職務,有必要當選代表的名額要預留。諸如縣一級人大代表:法定的縣一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鄉鎮人大主席,按慣例有必要當選代表的縣一級黨委成員、政協主席,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等;鄉鎮一級人大代表:法定的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按慣例有必要當選代表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等。選舉實踐中,以上這些職務需要當選代表的名額,有必要提前在總名額中預留下來,進行帶名額統一分配下去,不佔鄉鎮、街道或村、社區按人口基數分配的名額。

這一實踐原則,還涉及到實際操作中預留代表名額備選的問題,即不把代表名額一次性分配完,預留少量名額以備屆中補充選舉。實踐中,一些地方會預留少量代表名額,以備屆中人事變動,一些特定職務需要補選代表的。筆者認爲,預留代表名額備選只能是個別,不能太多。一些地方制定代表辭職辦法,明確因職務身份而當選代表的,一旦職務變動應主動辭去代表職務的做法,值得倡導。這樣,在屆中即便有特定職務變動需要補選代表,原任職務的代表辭職就會空出代表名額補選,無須預留代表名額備選。

再次,要遵循適當定向的原則。依據選舉法第七條之規定,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這裏所指的工人、知識分子,在實踐中有必要依法按單位設立選區按一定比例進行定向分配名額選舉。諸如:以轄區學校、醫療單位劃定知識分子專門選區,在開發區企業劃定工人專門選區等。

第四,要遵循適當傾斜的原則。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新修改的選舉法適當增加了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基數。根據本輪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相關要求,新增的縣鄉人大代表名額將向基層羣衆、社區工作者等傾斜,其中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重點向由鄉鎮改設的街道傾斜。筆者認爲,之所以特別強調新增的縣一級人大代表名額要重點向由鄉鎮改設的街道傾斜,是因爲鄉鎮改街道後已無鄉鎮一級人大代表,進行適當傾斜是有必要的。

第五,要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則。即將剩餘代表數,縣一級按鄉鎮、街道人口數,鄉鎮一級按村、社區人口數,進行平均分配。這是代表名額分配的基本原則。

第六,要遵循選區適量的原則。依據選舉法之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第二款)且“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第二十六條)因此,劃分選區要以代表數爲基礎,結合區域具體情況劃分。筆者認爲,選區劃分應以每一選區應選2名代表爲宜。1人選區分散過多,不宜組織安排;3人選區滿員過少,不宜補選調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