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達證券去年淨利降12.68% 保薦費收入僅10萬元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6日訊 今日,財達證券披露公告顯示,2020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0.50億元,同比增長13.04%;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5.32億元,同比減少12.68%;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5.34億元,同比減少12.67%;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爲9.37億元,同比減少75.66%。 

2020年,財達證券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爲6.05%,比上年同期下降1.06個百分點;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爲6.07%,比上年同期下降1.07個百分點。 

2020年,財達證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業收入爲8.62億元,同比增長28.43%;證券自營業務營業收入爲2.87億元,同比減少10.15%;信用交易業務營業收入爲2.89億元,同比增長5.10%;資產管理業務營業收入爲3686.48萬元,同比增長33.28%;投資銀行業務營業收入爲2.70億元,同比增長29.78%;期貨業務營業收入爲1.99億元,同比減少2.87%;公司總部及其他業務營業收入爲1.10億元,同比增長3.56%。 

債券承銷業務方面,2020年,財達證券擔任主承銷商完成的債券承銷(包括公司債和企業債)52單,主承銷金額爲260.04億元。新三板業務方面,2020年,財達證券推薦0家企業於新三板掛牌,完成新三板定增項目1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持續督導新三板企業74家。財務顧問業務方面,財達證券完成地方政府債財務顧問169單。股票承銷與保薦業務方面,2020年財達證券取得10.00萬元保薦費收入,客戶爲北京博克森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財達證券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2.76億元,其中債券承銷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1.89億元,新三板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934.27萬元,財務顧問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7690.16萬元,股票承銷與保薦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10.00萬元。 

2020年,財達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爲3.37億元,其中應收款項壞賬損失64.69萬元,其他應收款壞賬損失58.03萬元,融出資金減值損失347.70萬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3.32億元。 

2020年,財達證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領取薪酬合計611.47萬元,其中一人薪酬超百萬,副總經理趙景亮2020年薪酬120.00萬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財達證券及子公司在冊員工總數爲2118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1人,碩士研究生396人,大學本科1395人,大專及以下316人。 

2020年末,財達證券應付職工薪酬爲5.59億元,上年末爲6.33億元。 

2020年,財達證券支付給職工以及爲職工支付的現金6.25億元,上年同期爲5.66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20年,財達證券員工年度薪酬福利總額爲5.51億元,按照在職員工人數計算,人均薪酬福利26.00萬元。 

財達證券尚未了結的涉訴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訴訟和仲裁,或者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對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訴訟和仲裁共7起,均爲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第一起爲與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公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於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16,329萬元及融資期間利息525.2495萬元,以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違約金;(2)公司對質押的2,780萬股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擔。 

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初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英達鋼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公司本金16,329萬元,利息525.2495萬元及違約金(以16,329萬元爲基數,按照每日0.05%,自2017年6月1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完畢止);(2)公司對質押的2,780萬股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3)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公司律師費6萬元。判決生效後,公司已申請強制執行。 

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魯0502破申1號裁定受理英達鋼構破產清算案的民事裁定書。截止目前,公司正準備進行債權申報。 

第二起爲與周某某、童某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周某某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公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於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周某某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22,100萬元及利息,以及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違約金;(2)童某對其配偶周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公司對周某某質押的1,639.08萬股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1,000萬股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周某某及童某承擔。 

2018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財保3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周某某、童某名下9,700萬元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凍結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民初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周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回購交易金額22,100.00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公司對周某某質押的1,639.08萬股巴士在線股票及1,000萬股金亞科技股票的拍賣、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周某某支付公司律師費11.50萬元。 

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截至目前,本案處於二審訴訟階段。 

第三起爲與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公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於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8,466.5328萬元,並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還本付息日止的利息;(2)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資本金8,600萬元爲基數,按照每日0.03%,支付自違約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違約金;(3)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資本金8,600萬元爲基數,自解除限售日2018年7月3日起至解除限售手續止,按照每日0.01%支付違約金;(4)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違約延長已經質押給公司的河南科迪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而產生的違約金430,000元;(5)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質押給公司的3,420萬股河南科迪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續;(6)公司對質押的3,420萬股河南科迪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7)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財達證券償還融資本金8,404.972835萬元及利息147.20375萬元;(2)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財達證券支付未按期回購股票的違約金;(3)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財達證券支付未辦理解除限售手續期間的違約金;(4)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財達證券支付擅自承諾延長限售股票期的違約金43萬元;(5)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財達證券支付5萬元律師費;(6)財達證券對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質押的河南科迪乳業股份有限公司3,420萬股股票及相應孳息在前述判決債權金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7)科迪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畢河南科迪乳業股份有限公司3,420萬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續;(8)駁回財達證券其他訴訟請求。 

2021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執831號執行裁定書,因科迪食品破產重整,財產暫時無法處置,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時恢復執行。 

第四起爲與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西安秦嶺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投資”)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財達證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花投資、西安秦嶺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金花投資支付融資本金149,508,992.25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至本金還清期間的利息、違約金;(2)判令財達證券對金花投資質押的8,500萬股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財達證券對西安秦嶺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的戶國用(2013)第94號、戶國用(2013)第67號兩宗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財達證券對西安智康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資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5)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2020年6月2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①金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償還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②金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購回股票的違約金③金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④公司對金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質押的30,800,999股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相應孳息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前述第一、二、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有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⑤公司對西安智康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前述第一、二、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有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⑥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截至目前,(2020)冀01民初9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2月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執614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裁定對被執行人持有的1200萬元商聯卡進行拍賣。截至目前,本案處於執行階段。 

第五起爲與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能源”)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2019年9月,財達證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振發能源、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振發能源支付融資本金16,881萬元及利息、違約金;(2)判令財達證券對質押的2,259萬股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的質押擔保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財達證券對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所質押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提起訴訟後公司修改訴訟請求再次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將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中違約金條款修改爲“違約金”,將上述第(2)項訴訟請求修改爲“判令公司對質押的2,250萬股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3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振發能源支付融資本金16,881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支付律師費12萬元;②判令財達證券對振發能源質押的450萬股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資本金3,063萬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範圍內優先受償,對振發能源所質押的1,100萬股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資本金8,518萬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範圍內優先受償,對振發能源質押的700萬股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資本金5,300萬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範圍內優先受償;③財達證券對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質押的振發能源6%的股權在判決第①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④判令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對判決第①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⑤駁回財達證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8月20日,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2020)冀01民初37號《民事判決書》第①項及第④項判決內容,駁回公司要求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及要求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對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因振發能源和中啓能能源科技發展無錫有限公司逾期繳納訴訟費,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截止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公司已申請強制執行,本案處於執行階段。 

第六起爲與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裝備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資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寶能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科技”)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公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華訊科技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40,000萬元及利息;(2)華訊科技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3)河北華訊方舟裝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裝備”)按擔保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4)華訊裝備、深圳市狼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狼翔投資”)、林某某、李某某對融資本金、利息和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公司對華訊科技質押的12,569.5802萬股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6)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華訊科技、華訊裝備、狼翔投資、林某某、李某某承擔。 

2020年5月,公司依法追加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爲被告。 

2020年11月23日,公司依法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深圳市金森寶能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爲被告。並要求其對申請人訴訟請求中的融資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截止目前,本案處於一審訴訟階段。 

第七起爲與龔某某、關某某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因龔某某違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的約定,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粵03財保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龔某某名下價值13,413.63萬元的財產。 

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爲案由,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龔某某、關某某向公司償還融資本金11,117.00萬元及本息償還完畢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方式:2019年3月21日至本息償還完畢之日止,以本金11,117.00萬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9%計算,截止2021年3月1日利息金額暫計1,976.05萬元),以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違約金,截至2021年3月1日,本息及違約金暫計15,627.72萬元;(2)公司對龔某某、關某某質押的3,035萬股三五互聯股票(股票代碼300051,其中1,051萬股流通股,1,984萬高管鎖定股)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龔某某、關某某承擔。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本案立案受理。截至目前,本案處於一審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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