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一家人被突然闯入家门的外甥等人殴打,情急之下,王月抓起手边装有腐蚀性液体的洒水壶泼洒“入侵者”,致对方一人四肢、躯干被烫伤。

在被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王月被伤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王月防卫过当,应承担35%的责任。

4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王月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改判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外甥带一伙人突然闯入家门

一个酷暑难耐的夏夜,王月和老公张诚正在家吃饭,此时传来一阵仓促的敲门声,老两口让吃好饭的儿子去开门,却听儿子大喊一声,当二人回过神时,一群人已然冲进家门。

“舅妈你让开,今天我舅必须给我妈道歉!” 话音刚落,王月就被一拳打倒在地,抬起头时,老公张诚也被外甥打倒在地。眼见儿子和老母亲也被闯入者按在墙角,王月心急如焚地站起来冲去拉架,却被人打中后脑勺,两眼一抹黑再次倒地。

“老头,你竟敢威胁我妈,立马去道歉!”外甥揪着张诚的衣领吼道。“不道歉是吧,今天教你们做人,继续打!” 片刻间,王月和张诚夫妻俩双双鼻骨被打断,满脸淌血。

看到老公和儿子的苦状,王月嘶吼地哭了起来,再次站起来去拉架,却被陈俊等人围困。

突然,正在围困王月等人的陈俊被莫名液体泼洒,他的皮肤瞬间感觉灼烧。原来,王月在被围困的过程中,情急之下抓起身旁的洒水壶向面前的人泼去,未曾想里边是具有腐蚀性的脱漆剂,站在王月对面的陈俊正好中招。看到这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前来闹事的人反被吓到报了警。

经鉴定,被王月泼洒脱漆剂的陈俊躯干、四肢灼伤,构成轻伤。王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月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受伤的陈俊心有愤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上的要求,故王月有关既然刑事案件未认定防卫过当,则民事案件亦不应认定防卫过当的意见不予采纳。综观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月防卫过当,应对陈俊的受伤承担35%的责任。

王月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防卫行为适当,改判无需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认定王月的行为性质。

一方面,关于王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根据在案相关人员的公安询问笔录,含陈俊在内的多人相约到王月家“撑场面、讨说法”,从陈俊等人的行为来看,系明知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而有意为之,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其次,陈俊等人到王月家后,即实施殴打、控制王月一家老小的侵权行为,王月及其丈夫张诚均受伤,在王月反击之前,陈俊等人的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最后,王月面对进入其家中并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外来人员,在家人和自己被打伤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泼洒的行为,系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并非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陈俊等上门实施侵害行为的特定一方,防卫对象明确,意图为阻却不法侵害行为,系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正当之举。

另一方面,关于王月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首先,陈俊等人至王月家后,即实施殴打和控制行为,王月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现实紧迫性,以较缓和的手段难以制止该侵害行为。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及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王月防卫行为适当,且在陈俊等人逃离后停止防卫,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其次,陈俊等人的不法行为,既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造成王月及其丈夫被打伤等后果。王月防卫行为导致陈俊身体受伤,对应的亦是人身权,故从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二者的权益属同一法律位阶,王月并非以反击重大利益来维护较小利益,本案防卫行为导致受损的利益与侵害行为损害的利益相当,故王月防卫行为均未超出必要限度。一审认定王月属于防卫过当,系未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海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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