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本文圖均爲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衆號 圖

一家人被突然闖入家門的外甥等人毆打,情急之下,王月抓起手邊裝有腐蝕性液體的灑水壺潑灑“入侵者”,致對方一人四肢、軀幹被燙傷。

在被檢察機關認定其行爲屬於正當防衛後,王月被傷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王月防衛過當,應承擔35%的責任。

4月1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定王月的行爲構成正當防衛,並未超過必要限度,改判其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現場

外甥帶一夥人突然闖入家門

一個酷暑難耐的夏夜,王月和老公張誠正在家喫飯,此時傳來一陣倉促的敲門聲,老兩口讓喫好飯的兒子去開門,卻聽兒子大喊一聲,當二人回過神時,一羣人已然衝進家門。

“舅媽你讓開,今天我舅必須給我媽道歉!” 話音剛落,王月就被一拳打倒在地,抬起頭時,老公張誠也被外甥打倒在地。眼見兒子和老母親也被闖入者按在牆角,王月心急如焚地站起來衝去拉架,卻被人打中後腦勺,兩眼一抹黑再次倒地。

“老頭,你竟敢威脅我媽,立馬去道歉!”外甥揪着張誠的衣領吼道。“不道歉是吧,今天教你們做人,繼續打!” 片刻間,王月和張誠夫妻倆雙雙鼻骨被打斷,滿臉淌血。

看到老公和兒子的苦狀,王月嘶吼地哭了起來,再次站起來去拉架,卻被陳俊等人圍困。

突然,正在圍困王月等人的陳俊被莫名液體潑灑,他的皮膚瞬間感覺灼燒。原來,王月在被圍困的過程中,情急之下抓起身旁的灑水壺向面前的人潑去,未曾想裏邊是具有腐蝕性的脫漆劑,站在王月對面的陳俊正好中招。看到這極具殺傷力的“武器”,前來鬧事的人反被嚇到報了警。

經鑑定,被王月潑灑脫漆劑的陳俊軀幹、四肢灼傷,構成輕傷。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檢察院經過調查,認爲王月的行爲系正當防衛,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受傷的陳俊心有憤懣,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月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侵權責任法》與《刑法》關於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是不一致的,構成刑法上的防衛過當的要求明顯高於民法上的要求,故王月有關既然刑事案件未認定防衛過當,則民事案件亦不應認定防衛過當的意見不予採納。綜觀案件具體情況,一審法院認定王月防衛過當,應對陳俊的受傷承擔35%的責任。

王月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防衛行爲適當,改判無需賠償

上海一中院認爲,應從以下幾點認定王月的行爲性質。

一方面,關於王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首先,根據在案相關人員的公安詢問筆錄,含陳俊在內的多人相約到王月家“撐場面、討說法”,從陳俊等人的行爲來看,系明知其行爲可能會給他人權益造成侵害而有意爲之,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

其次,陳俊等人到王月家後,即實施毆打、控制王月一家老小的侵權行爲,王月及其丈夫張誠均受傷,在王月反擊之前,陳俊等人的侵害行爲處於持續狀態;

最後,王月面對進入其家中並實施上述侵害行爲的外來人員,在家人和自己被打傷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隨手抓取身邊的灑水壺進行潑灑的行爲,系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行爲進行的防衛,並非以防衛爲藉口實施報復或防衛挑撥行爲,其行爲針對的是陳俊等上門實施侵害行爲的特定一方,防衛對象明確,意圖爲阻卻不法侵害行爲,系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屬正當之舉。

另一方面,關於王月的防衛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首先,陳俊等人至王月家後,即實施毆打和控制行爲,王月面臨的侵害行爲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現實緊迫性,以較緩和的手段難以制止該侵害行爲。結合雙方的力量對比及防衛一方的急迫情景、緊張心理及對灑水壺內液體認識的限制等情況,王月防衛行爲適當,且在陳俊等人逃離後停止防衛,實施行爲在手段和強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其次,陳俊等人的不法行爲,既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還造成王月及其丈夫被打傷等後果。王月防衛行爲導致陳俊身體受傷,對應的亦是人身權,故從雙方利益衡量來看,二者的權益屬同一法律位階,王月並非以反擊重大利益來維護較小利益,本案防衛行爲導致受損的利益與侵害行爲損害的利益相當,故王月防衛行爲均未超出必要限度。一審認定王月屬於防衛過當,系未全面認定案件事實,所作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上海一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俊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文中所涉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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