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中院啓動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A股首例證券集體訴訟“破冰”

新《證券法》落地一週年後,A股首例集體訴訟拉開序幕。

4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發佈公告,宣佈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爲特別代表人訴訟,併發布了權利登記公告。同日,證監會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問題答記者問。

在業內人士看來, 此次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首次採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進行審理,開創了我國證券史之先例,將成爲中國資本市場的標誌性事件,對證券投資者維權意義重大。

“投資者保護機構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取數據信息,可以一次性直接解決取證、舉證和質證,通過利用程序覈算投資者損失,能快速覈算賠償金額,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採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有利於克服受害投資者人數衆多、每人受損金額不大的訴訟動力不足問題;設置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等配套措施,簡化了投資者訴訟參與程序,極大程度地降低受損害的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的門檻,有利於解決受害者衆多、分散、小額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華南理工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副教授於孝建指出。

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啓動

歷經4個月,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作爲中國版集體訴訟首案正式啓動。

2020年5月15日,康美藥業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康美藥業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證監會處罰。

彼時,新《證券法》已正式施行兩個多月,證券民事賠償集體訴訟制度也已確立,隨後最高人民法院、證監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迅速跟進,細化了相關配套內容和重要操作流程。

在因造假而被立案調查前,ST康美(即康美藥業,現已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市值最高時曾達1300多億元,爲市場關注的千億市值白馬股,但截至4月15日,ST康美市值僅有101億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ST康美A股股東戶數仍高達15.91萬戶,其中不乏五礦國際信託、前海重明萬方、中金公司、鯤鵬資本等知名機構。

2020年12月31日,廣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資者共同起訴康美藥業及21名時任董監高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隨後,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也發佈說明開始接受投資者委託作爲代表人參加訴訟;4月16日,廣州中院發佈公告,宣佈康美藥業民事賠償案適用特別代表人程序審理案件,集體訴訟制度從紙面正式落地。

長期以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A股市場生態,隨着註冊制落地、新《證券法》實施、《刑法》修訂,增加證券違法行爲犯罪成本,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已是大勢所趨。

在業內人士看來,啓動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將有利於一攬子化解矛盾糾紛,落實投資者保護工作,同時對市場形成威懾。

“特別代表人證券訴訟制度大大方便了投資者維權、有利於提高維權效率,公平、快速的解決糾紛,避免社會羣體事件,”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建欣指出,“康美藥業案件作爲我國第一起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處理的證券訴訟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是我國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嘗試與探索,對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深遠的影響,對證券投資者維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集體訴訟不代表均能得到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雖然降低了訴訟門檻,簡化了訴訟流程,但21世紀經濟報道瞭解到,並非所有受損投資者都能獲得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需要首先確定適格投資者,要求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的投資損失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個案中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裁定適格投資者範圍。同時,因投資者損失的誘因複雜,在具體裁判投資者損失時,還需要考慮系統性風險因素等。

這也就意味着,並非所有投資者均滿足索賠資格,也不是投資者的所有投資損失都會獲得賠償。

另一方面,能否最終獲得賠償,還與被起訴人的償付能力存在很大關係。

根據ST康美公開披露的信息,公司面臨嚴重的經營財務危機,大量債務逾期,正在被實施託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總負債高達432.01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0.24%。2020年,公司對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商譽、應收賬款、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存貨等計提大額減值,其中針對可能面臨的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公司期末補充計提或有訴訟費用50,000萬元。

“就所瞭解的案件而言,中小投資者實際獲償的金額還將受限於上市公司的償付能力,如上市公司沒有支付能力,判決支持的索賠金額也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鍾瑜表示。

不過,值得期待的是,在康美藥業集體訴訟中,投服中心還將公司的審計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列爲共同被告,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資者實際獲賠金額,也凸顯了嚴監管對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威懾力。

此外,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了解,此次集體訴訟還將充分發揮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作用,形成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立體化格局。

據資深法律界人士介紹:“以往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也可看到投資者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調解的先例,和解與調解能進一步縮短訴訟週期,有利於定爭止紛,實現投資者與被訴上市公司的‘雙贏’。”

除集體訴訟外,“示範判決+委託調解”也是化解證券羣體性糾紛重要形式,其具體機制是法院選擇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出示範判決,後續的同類型案件可採用調解方式解決,參照示範判決確定的裁判標準,促使雙方達到協商一致,通過短平快的調解方式化解大量糾紛。啓動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將解決衆多受害投資者分散投訴、多頭維權帶來的問題。這將一攬子解決民事賠償糾紛,大幅縮短訴訟週期,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作者:楊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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