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銀保監:可用覈查信訪舉報材料等方式審查金融高管任職資格

綜合運用審覈申請材料、調查從業經歷、覈查信訪舉報材料等多種方式。

4月16日,北京銀保監局官網公佈了近期印發的《北京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範任職資格審批工作要求。

《辦法》中所稱高管人員是指根據銀保監會行政許可相關規定,由北京銀保監局受理、審查、決定後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其中對審覈擬任高管人員是否具備任職必需的知識和能力水平所開展的相關工作安排做了詳細規定,主要包含書面審查、考察談話、監督問責三大方面。用書面審查堵住了任職資格考試的口子。

一是加大審查調查力度。綜合運用審覈申請材料、調查從業經歷、覈查信訪舉報材料等多種方式,審查擬任人員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加強對擬任人員任職迴避情況的核查。

二是強化考察談話要求。根據機構和崗位重要性等因素,明確不同類型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必談範圍。根據擬任人員的申請材料、所在機構類型和風險狀況、擬任職務級別和崗位特點,確定考察談話內容要點。

三是壓實機構選人用人責任。督導轄內機構充分履行對擬任人員的任職前調查義務,完善高管人員任職後評估機制,通過開展培訓、組織考試等方式加強高管人員後續教育。對於違法違規行爲,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以下爲《辦法》全文:

北京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銀保監會簡政放權相關要求,加強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範任職資格審批工作要求,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29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任職資格審批相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19〕1105號)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管人員是指根據銀保監會行政許可相關規定,由北京銀保監局受理、審查、決定後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任職資格審批,是北京銀保監局爲審覈擬任高管人員是否具備任職必需的知識和能力水平所開展的相關工作安排,主要包括書面審查、考察談話等方面。

第二章 書面審查

第四條 受理擬任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後,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許可業務辦理處室(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業務辦理處室)可以通過審覈申請材料、調查從業經歷、覈查信訪舉報材料等方式審查擬任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在覈準擬任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前,可以通過查詢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系統等系統、向原任職機構覈實、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意見等方式,調查其從業經歷情況,加強對擬任高管人員任職迴避情況的核查。

第六條 在審查過程中,有必要對擬任高管人員相關的信訪、舉報事項進行覈查的,應及時覈查並形成書面覈查意見。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在書面覈查意見中寫明問題情況、定性、是否影響履職及理由。

第三章  考察談話

第七條 對於以下高管人員,應當進行考察談話: 

中資商業銀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祕書,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財務總監(農村中小銀行)、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農業發展銀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外資商業銀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祕書,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首席運營官、首席風險控制官、首席財務官、首席信息(技術)官,分行行長及外國銀行代表處首席代表;

信託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祕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運營總監、信息總監; 

財務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總經理,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總經理;

其他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風險總監、合規總監、信息總監、運營總監;

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擬實際履行上述所列高管人員職責的人員。

第八條 對於本辦法第七條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員,可根據職務的重要性、履職的風險性等情況,確定是否安排考察談話。

第九條 考察談話按以下權限進行:銀行的董事長、行長、分行(不含二級分行、農村中小銀行分行)行長,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由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作爲主考察人蔘與行政許可業務辦理處室組織的考察談話;其他高管人員由行政許可業務辦理處室自行組織考察談話,原則上應有處級領導幹部參加。

相關負責人可以視情況授權行政許可業務辦理處室代爲履行考察談話職責。

第十條 考察談話應根據擬任高管人員的申請材料、擬任職務級別和崗位特點,及擬任職機構的機構類型、風險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談話內容重點,全面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及能力,並對擬任高管人員就廉潔從業及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確定進行考察談話的,應及時將談話的時間、地點提前通知申請單位。如擬任高管人員不能按時參加談話,應提前告知北京銀保監局並說明原因,經同意後另行安排。 

第十二條 參加考察談話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談話記錄由專人記錄,經考察人和擬任高管人員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通過考察談話發現擬任高管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記錄、業務知識水平和能力明顯欠缺等情況,北京銀保監局將向申請單位或上級管理單位通報談話情況。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四條 各機構在決定聘任高管人員前,應對擬任人員進行必要的履職調查,特別是加強對擬任人任職迴避情況的調查,確保擬任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各機構及擬任高管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 通過任職資格審查,發現擬任高管人員存在不適於擔任擬任職務的違法違規記錄,不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等情形的,不予覈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機構或者個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覈准任職資格申請,並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撤銷該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並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各機構應完善高管人員任職後的評估機制,通過開展專業培訓、定期組織考試等方式加強高管人員後續教育,督促高管人員持續關注、學習並充分掌握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北京銀監局關於印發轄內中資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察指引的通知》(京銀監發〔2013〕123號)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廢止。

(作者:朱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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