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改判無罪一年半後,於方民仍在爲冤錯案帶來的“麻煩事”四處奔走。

2002年3月,48歲的於方民出任山東省威海市國土局經開分局局長——高中畢業、村幹部出身的他,迎來人生高光時刻。但僅僅過了7個月,他的命運又陡然轉折。

2002年10月30日,於方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之後,他先後五次被判決、裁定有罪,經歷過兩次發回重審、兩次再審,經最高法介入由異地法院再審後,最終獲改判無罪。

於方民案時間節點從身陷囹圄到平冤昭雪,於方民用了17年。之後,他又爲國家賠償、追責、落實工資待遇奔波。今年1月,他拿到73萬餘元國家賠償金,但至今他的工資待遇等仍未能按規定落實。

威海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明霞表示,於方民的事情時間跨度近20年,其間涉及很多次改革及工資待遇的調整,應該由多個部門會同協商,拿出方案,一同解決這個問題。

喊冤17年獲改判無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2年6月21日晚10時許,威海市北竹島村村民李英偉無故逞強攔車,結果被司機駕車從其身上碾過,造成李英偉十根肋骨骨折等。經鑑定,李英偉的傷勢構成重傷。

當晚,於方民曾在事發地附近一個餐館與人聚會,餐後他駕車途經事發路段。當年10月30日,於方民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刑拘,涉嫌罪名爲故意殺人罪。同年12月7日,於方民被批捕。

2003年5月19日,威海環翠區法院一審判決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堅稱自己無罪的於方民,自此走上申訴路。

澎湃新聞梳理此案十多份裁判文書發現,此案主要定罪依據爲被害人及證人的證言,在主要證據沒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多次判決在“事實清楚”與“事實不清”之間切換多次。

於方民先後五次被判決、裁定有罪,經歷過兩次發回重審、兩次再審。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作出“(2013)刑監字第97號”函,要求山東高院對本案進一步審查處理。山東高院以“(2017)魯立函字第47號”函指定濰坊中院對本案依法複查。

2019年10月9日,濰坊中院再審改判於方民無罪。濰坊中院認爲,原審認定於方民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依據除相關證人證言外,缺乏能夠鎖定於方民作案的客觀證據,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從身陷囹圄到平冤昭雪,於方民用了17年。其間,於方民服刑1563天。

申請350萬元國家賠償,獲賠73萬餘元

2020年7月1日,於方民向威海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金共計350萬元。

其中,於方民請求法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維權費用500000元;支付醫保、治療費12163.03元。此外,於方民還請求威海中院爲他在山東省電視臺、威海電視臺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

2021年1月6日,威海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於方民自2002年10月30日被刑拘至2007年2月8日被減刑釋放,其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563天。因此,於方民被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應爲541970.25元(346.75元/天)。於方民主張的雙倍工資及休息日、節假日多倍工資報酬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威海中院認爲,本案中,賠償請求人於方民原系國家公務員,因被判刑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失去原職務,考慮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及精神受損的情況,並考量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應爲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相關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額的35%,最低不少於一千元,威海中院酌情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額的35%支付於方民精神損害撫慰金189689.59元。

此外,威海中院認爲,於方民主張的維權費用、醫療保險費、住院治療費、檔案託管費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該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威海中院決定給予於方民國家賠償金共計731659餘元。

於方民獲賠73萬餘元於方民告訴澎湃新聞,1月18日下午3點,威海中院一副院長一行四人,受該院院長委託,在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爲他召開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會議,該副院長宣讀《國家賠償決定書》後,續稱“對不起”,並彎腰鞠躬。

對於這筆國家賠償,於方民稱他已“無奈接受”。同時,於方民稱他已向相關部門發出舉報信,要求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工資待遇落實成難題

2002年3月,48歲的於方民被任命爲山東省威海市國土局經開分局局長。高中畢業、村幹部出身的他,迎來人生高光時刻。

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於方民寫道:“我本人公職身份是國家公務員,多次被市政府記功、授獎;評爲市、省先進工作者;單位被授予開發區‘十佳服務明星單位’之一。就在一片讚揚聲中,我莫名其妙的成了故意殺人犯。莫須有的罪名,使我名譽被毀、事業中斷、仕途窮盡、政治身份被剝奪、社會評價降到冰點……”

在原審有罪判決生效後的2004年4月9日,於方民被開除黨籍。在他獲改判無罪後的2020年6月4日,威海市經開區紀工委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撤銷給予於方民開除黨籍的處分。

按照《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2010)104號)規定,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原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於方民稱,他的工資是從2002年11月起停發的,但他始終沒有見過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改判無罪後,單位查檔也沒有找到處分決定。他的正常退休時間是2014年,但目前尚未給他落實退休待遇,也沒有補發工資。

4月15日,威海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明霞告訴澎湃新聞:“於方民的事情非常非常特殊,我們也沒少給他操心,也四處瞭解過了,威海都沒有第二例,甚至其它地市臨沂、煙臺、青島等,我們也沒打聽到類似的事情。”

陳明霞介紹,儘管沒找到開除於方民公職的檔案,但當時把他工資停了,公職也沒有了,相當於事實層面上開除了,只是紙質文件沒有找到,可能是當時沒有現在這麼規範,“財政局那邊有關於他的停發工資申請表,是他們原單位發起的,有編辦、財政、人社等等這些部門的審批記錄。”

關於如何恢復落實於方民的待遇問題,陳明霞表示:“他這個事情時間跨度近20年,這期間有多次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還涉及工資社保公積金調整等等,每個節點該給他怎麼算,涉及方方面面比較多,不是一家單位能做得了的。” 陳明霞認爲,這應該由於方民原單位發起,然後多個部門參與,比如公務員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人社部門等等,形成一個會議紀要,最終儘快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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