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人們逐漸習慣了花錢購買藝術作品版權。但在數字音樂領域出現一個奇特現象:同一個用戶重複花錢購買同一個作品,重複頻率從數十次到數十萬次不等,也就是說,如果花2塊錢可以購買並聽一首歌的話,有的消費者在一首歌上花了幾十萬元。新華社記者發現,其背後一方面是“粉絲”非理性消費,另一方面,音樂App也在煽風點火,誘導重複消費。

在網易雲音樂、酷狗音樂和QQ音樂等音樂類App上,消費者在花錢購買版權後,音樂可以播放,但付費的界面仍在。不僅如此,頁面上還根據重複購買的數量多少列出冠、亞、季軍榜單,在某專輯的榜單上,一個賬號最高購買了同一張專輯重複達32萬次,消費達數十萬元。

知識產權專家認爲,音樂App利用“粉絲”的“打榜”心態而重複購買專輯所獲得的利益屬於不正當收益,這與重複購買同一款實體CD不同,前者消費者沒有獲得兌價物,後者則兌價獲得了CD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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