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一樓房屋購買的購房者,不少都是看中一樓自帶的院子或天井。市民孫阿姨,日前就購買了一套有天井的一樓住宅,然而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竟然在天井裏發現了化糞池窨井蓋。大喫一驚的孫阿姨要求解約退房,但遭到拒絕,買賣雙方因此鬧上法庭。那麼,天井有化糞池窨井,房東沒有明確告知,孫阿姨也沒及時發現,到底誰的責任更大呢?

孫阿姨打算在孫子學校附近買一套二手房陪讀,在中介帶看了幾套後,她相中了一套一樓帶天井的老公房。2019年8月底,孫阿姨與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277萬元。

第一次看房時,孫阿姨對房屋帶有一個天井很滿意,但沒想到的是,該房屋天井中的窨井蓋下方,是一處化糞池。打開窨井蓋,黑色的污物乍現,臭氣隨之溢出。窨井旁邊圍牆的牆洞上還有個孔洞,孔洞上方開設了一個帶門栓的小門。

孫阿姨說,第一次看房時,已是晚上有五六點鐘,天接近黑了,並沒人告知她化糞池的事情。對於記者詢問"既然很心儀天井,爲何對於細節沒有仔細查看",孫阿姨說,她從沒碰到過這種事情,也不懂怎麼看。

在按約先支付了20萬元房款後,孫阿姨拿到了鑰匙,再次入內查看時,發現了問題。孫阿姨說,因爲準備裝修,她和老伴去問物業能否把窨井蓋和孔洞封起來,誰知物業告訴他們,這是化糞池窨井,定期要來抽大糞,不能封。

孫阿姨要求解約,房東返還20萬元房款,但交涉無果,孫阿姨也未再支付剩餘房款。之後,孫阿姨將賣家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賣家返還孫阿姨購房款20萬元,但同時孫阿姨也需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解除合同違約金共計12萬元。孫阿姨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是賣方是否隱瞞了不利因素,未盡告知義務。

上訴方表示這個窨井蓋,購房者是不會想到的。作爲房東,他肯定是知道存在這樣一個窨井蓋,所以出賣房屋時應該明確向買受人告知。

被上訴人則辯稱,天井的面積是屬於產權面積之外的,屬於隨房附贈的一塊地方。不屬於他們對房屋信息披露的範圍之內。

對此,法院結合房屋來源、有人上門抽糞等情況,認定賣家對天井存在化糞池窨井應屬明知。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嚴佳維說,從產證的附圖來看,天井確實不在附圖的範圍之內,但是雙方在補償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雙方是按照現狀交房,現狀是包括天井在內的,而被上訴人一味強調不在產證之內就可以不予告知,合理基礎不足。

同時,購房人在看房時沒有審慎對待、仔細覈實,也存在一定責任。嚴法官說,如果孫阿姨當時看到窨井蓋、看到洞口,及時地向賣家進行覈實,覈實之後再簽訂合同,可能也就不會導致本案的糾紛。所以也希望購房的老百姓在購房中慎之又慎。

在法院的主持和釋明下,雙方握手言和,一致確認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房東在扣減孫阿姨已付房款5萬元後,將剩餘15萬元購房款退還。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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