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四月,古都咸阳,渭水河畔。春天的脚步似乎比往年姗姗来迟,泥土的芬芳中夹杂着丝丝寒意,河堤岸边,垂柳新芽吐绿,随风摇曳,一些不知名的小花含苞待放,在细雨蒙蒙中黯淡失色,这一切似乎与林徽因的那首“最美人间四月天”不相为谋,更谈不上“桃花细雨润绵绵”的闲情雅致。

望着烟雨蒙蒙中缓缓东流的渭河,64岁的樊宏智独撑一把黑布伞,孤寂地站在渭水河畔,一根又一根猛吸着香烟,惆怅而悲痛的心情已降到了冰点,单薄的外衣下,河边一阵阵凉风令他连打了几个冷颤却浑然不觉。此刻,伤怀的思绪早已飞到身陷囹圄的妻子身旁,就在昨日,年过花甲的妻子薛俊萍,因四年前发生在小区内的一起交通事故,以所谓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此间的种种疑惑、人为设障、暗箱操作等,令年过花甲、风烛残年的樊宏智、薛俊萍夫妇“防不胜防”,最终,却落下今天悲惨之“结局”。痛定思痛,愤慨的樊宏智决定运用舆论的力量,奋笔疾书,向各大媒体反映妻子的遭遇,细数这起交通事故的前因后果,拨开重重迷雾,将事实的真相公之于众。

2017年6月30日早6时30分许,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水岸朝阳小区18号楼北侧一转弯路口,薛俊萍驾驶着一辆四轮电动老年代步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她车辆的右边,即道路北侧为一排小区停车位,该停车位在小区住户入住后就开始使用,直到事发当天,大清早则停满了一长溜车辆,将小区该处路段1/3部分均已占满,导致平时进出车辆只能在道路剩余的2/3部分行驶。就在薛俊萍驾驶着老年代步车正常行驶到左转弯处时,44岁的小区住户张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后边载着其当日参加中考的女儿由南向东转弯时,本应靠右侧正常行驶,而张某某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反而左打方向迎面向薛俊萍的老年代步车碰撞上去,薛俊萍躲闪不及,导致两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俊萍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直到9时30分左右,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民警聂某某等才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作为薛俊萍的丈夫,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和妻子在第一时间将张某某送到咸阳市中心医院急救,当时就垫付了门诊、住院费8000余元;经诊断,张某某胸部 12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腰部11椎体双侧横突骨折等;同时,我积极联系了北京的中医专家,为张某某电话会诊,专家强烈建议其采取中医偏方疗法,千万不可手术治疗,但我们的一番苦口婆心,被闻讯赶来的张某某工作场所老板沈某及其同伙们恶意攻击,他们对我及爱人威逼、恐吓,并扬言让我爱人在咸阳市消失,最后恶狠狠让我们拿出30万元私了此事,气焰十分嚣张;沈某等人还执意要拉张某某到西安某医院去做手术;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任由着他们肆意胡闹,我只好雇车将张某某拉倒西安某医院,并另行垫付了近7000元医疗费。”樊宏智在来信中写道。

“7月3日,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民警聂某某在做完笔录后,将薛俊萍单独带到没有监控的办公区域外并对她说:你先拿5万元来,这个事情就是拿钱来解决的;薛俊萍问:我家也没有那么多钱……”是的,在事故责任认定尚未出来之前,聂某某的行为合理吗?樊宏智在信中质疑道。

7月10日,咸阳市承宪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薛俊萍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瞬间速度为18km/h,张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瞬间速度为21km/h,而在水岸朝阳小区内,一处大大的蓝底白字限速标志牌醒目标明:限速20km/h,试问,到底谁在超速驾驶?

7月18日,渭城交警大队第201703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终于“出炉”。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试问渭城交警大队,这份推迟8天后出台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吗?

再看该认定书关于事故成因及责任部分:一、薛俊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靠右行驶、在居民区内未减速慢行、应按限速标志行使,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张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居民区未减速慢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面对这样一份不负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薛俊萍肯定不服,原因是:首先,2017年,咸阳市交警部门尚未对电动老年代步车做任何行政禁止性规定,至今尚未制定该类车型挂牌登记等制度,在该车型是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驾驶人是否应取得何种驾照均未确定的情况下,则认定薛俊萍驾驶老年代步车为无照驾驶,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说薛俊萍未靠右行使,试想,事发现场右侧1/3“地盘”被一排停车位所占据,客观条件能允许她靠右行使吗?三、小区内限速20km/h,而薛俊萍瞬间时速检测为18km/h,试问,她超速了吗?仅凭这三条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则认定薛俊萍负事故主要责任合理、合法吗?而事实是:张某某当时未靠右行驶,他两轮电动车右侧前叉处由前向后有明显碰撞痕迹,薛俊萍的车辆前保险杠由右向左也有碰擦痕迹;当交警询问张某某时,他亲口说:他转弯时没有看见前方有车辆,这足以证明:是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疏于观察、超速、未靠右行驶,才最终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他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面对如此“荒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7月20日,薛俊萍立即向咸阳市交警支队递交了书面复议申请,7月28日,该支队给她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是:7月24日张某某向渭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交警支队就终止复核,不予受理。

“事后我们得知,本来咸阳交警支队已经受理了我们的复议,然而,在渭城交警大队事故科某主任的一手操纵、斡旋安排下,他利用交警队内部的制度漏洞,让尚在住院期间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张某某进行民事诉讼,该主任又积极“打通”与交警支队的关系,称事故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的就是规避责任、终止复核,最终,他的目的还真的达到了”。樊宏智在信中愤慨的写到。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接到张某某提前起诉薛俊萍交通事故医疗费民事赔偿案后,一直等到张某某出院后才开庭审理,直止2018年1月2日,该院仅仅凭借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判决薛俊萍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6余万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的70%,薛俊萍应赔偿张某某11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近1.5万元,实际应赔付张某某9.9万元。

“一审判决结束后,我们全家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之中,因为我们住的是廉租房,生活极度困难,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全家惟一收入来源就是我们夫妻那一点微薄的养老金,就这,薛俊萍的养老金还被法院全部划扣掉了,一分不留,生活更加雪上加霜。然而,谁能想到,人的贪婪和欲望是永无止境的,张某某家属又将我本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穷尽其所能,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天天上门威逼、恐吓、骚扰、索要赔偿,甚至大闹法庭,无恶不作……”樊宏智在来信的字里行间,愤慨的倾诉着心酸和无奈。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咸阳市中级法院,换来的却是一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4月23日,,张某某又以伤残赔偿为名,第二次将我们起诉到渭城区法院,该院在2018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薛俊萍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123万元,按照70%的责任划分,薛俊萍应赔偿张某某各类损失86万元,这一次,我们也不上诉了,也无力上诉了,面对一贫如洗的窘况,上诉有用吗?就这样,年老的我们在忍气吞声中、在贫困交迫中,养老金被一天天划扣着,日子也在一天天流逝着,原以为就这样慢慢偿还着,事情终究会有个尽头,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恶人们的贪欲再次爆发,他们再次拿我们这对可怜的老人‘开刀’”樊宏智愤愤不平地写道。

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年,即2020年5月26日,渭城区交警大队突然通知薛俊萍去取一份伤情鉴定报告,说经鉴定张某某构成重伤,要追究薛俊萍的刑事责任。天哪!三年后才做伤情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之规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而事实是:当年,张某某在住院38天后就出院了,如今,事隔三年后再做伤情鉴定,难道就是要追究薛俊萍的刑事责任吗?难道要达到一次性赔偿的目的吗?

“渭城交警大队违规办理刑事案件,本应由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秦汉新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而不应该由交警部门自行立案、自行侦查、自行审讯;在审讯期间,该大队试图将薛俊萍栽赃陷害为肇事逃逸罪,当薛态度坚决、拒绝签字后,该大队似乎黔驴技穷,才以‘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交到渭城区公安分局,再移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试问,假如薛俊萍真的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民事案件要以刑事判决结束后方能审结,而我们的案子在法律上程序完全颠倒?其次,事故发生日与刑事侦查时间相隔三年之久,现场早已破坏,证据毁灭,而法院的审判完全依赖于交警大队的侦查证据,这难免有失公允,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裁决;三、经一审、二审判决,市、区两级法院为何尚未发现薛俊萍构成重大刑事案件,均按民事案件进行判决,况且张某某亦拿到了部分民事赔偿,因为我们一直按月给其划扣养老金,赔付一直在执行之中;只因判决的赔偿数额巨大,我们无力一次性给付,所以在事隔三年之后,张某某再次和交警部门及某些领导相互勾结,又以刑事案件来控告薛俊萍,其目的不言而喻。”樊宏智在信中仔细地剖析道。

案件进展: 2020年9月1日,渭城区检察院以薛俊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为由,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薛俊萍刑事责任,并向渭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2日,渭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薛俊萍交通肇事案;2021年3月23日,渭城法院对薛俊萍实施逮捕,仍由渭城交警大队代替刑警进行了强制羁押;2021年4月12日,渭城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薛俊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超出了审判期限。

樊宏智在来信的最后写道:作为一个贫困家庭,爱人薛俊萍唯一的收入来源(养老金)被全部划扣,如今,全家的生活捉襟见肘,薛俊萍已是年过花甲的老人,身患疾病,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总不能让她既赔了钱还再坐牢,能否批准予以保释?更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秉公执法,给薛俊萍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不是结尾的结尾。

如今,四月的桃花已在窗外灿烂绽放,蜂蝶飞舞,而身陷囹圄的薛俊萍则在窗内期盼着、憧憬着、等待着,因为她深信:春天,充满希望的芬芳一定会到来。(樊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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