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张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6号)显示,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张程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监会陕西局决定对张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8日,张程负责人华福证券成立于1988年6月9日,注册资本33亿人民币,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6%。

官网显示,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是全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更名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属全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形成全国化经营网点布局,截至当前,在全国设有44家分公司、170家证券营业部,拥有兴银成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银投资有限公司和华福国际(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填报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公司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1〕6号

张程:

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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