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9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張程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陝證監措施字〔2021〕6號)顯示,經查,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福證券西北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示信息不準確。公司人員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員工實際工作地點在華福證券新疆分公司,現場公示牌非現場交易營業部提示通知將內設西北分公司直屬營業廳公示爲營業部,與分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不符,不符合《關於證券公司信息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6〕71號)第七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客戶回訪和異常交易監測不規範。公司客戶回訪留痕不全,且存在營銷人員辦理客戶回訪的情況,部分員工手機號未錄入員工行爲監測系統,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六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張程作爲分公司負責人,對分公司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監會陝西局決定對張程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福證券西北分公司成立於2013年10月18日,張程負責人華福證券成立於1988年6月9日,註冊資本33億人民幣,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6%。

官網顯示,華福證券前身爲福建省華福證券公司,成立於1988年8月,是全國首批成立的證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增資改制並更名爲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8月,更名爲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爲福建省屬全資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形成全國化經營網點佈局,截至當前,在全國設有44家分公司、170家證券營業部,擁有興銀成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興銀投資有限公司和華福國際(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3家全資子公司,控股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證券公司信息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6〕71號)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填報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證券公司填報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據《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二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範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能夠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證券公司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將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賬戶的交易情況及資產餘額等信息,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給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爲,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爲,不得爲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爲,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爲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爲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爲的合規性承擔責任。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爲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張程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陝證監措施字〔2021〕6號

張程:

經查,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示信息不準確。分公司人員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員工實際工作地點在華福證券新疆分公司,現場“公示牌”及“非現場交易營業部提示通知”將內設“西北分公司直屬營業廳”公示爲“營業部”,與分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不符,不符合《關於證券公司信息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6〕71號)第七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客戶回訪和異常交易監測不規範。分公司客戶回訪留痕不全,且存在營銷人員辦理客戶回訪的情況,部分員工手機號未錄入員工行爲監測系統,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六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你作爲分公司負責人,對分公司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認真學習證券業務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切實規範執業行爲,確保分公司依法合規經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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