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爲《股民請注意!這種“特別”訴訟你要了解》)

新華社北京4月19日消息,證監會近日宣佈,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對康美藥業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此次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爲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

這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並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

我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爲主,當其受到證券違法行爲侵害時,由於非常分散、單個投資者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現象突出。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開啓,標誌着破解這些難題的探索進入新階段。

特別代表人訴訟“特別”在哪?

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爲引發的相關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相關規定提起的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加入”爲特徵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特別代表人訴訟“特別”在哪?人民法院發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後,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爲代表人參加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這類訴訟的特點,爲受損投資者“搭便車”打開了車門。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於解決受害者衆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投資者如何參與?

證監會信息顯示,特別代表人訴訟啓動後,符合以下條件的適格投資者將均被納入原告範圍: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10月15日閉市後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情形的除外。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投服中心依據公告確定的權利人範圍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的權利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列入代表人訴訟原告名單,並通知全體原告。未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的,均視爲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投服中心將依據特別授權範圍,代表投資者參與訴訟活動。

在一審判決前,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有“兩次退出”的選擇權,實現了訴訟效率與尊重投資者個人意願的平衡。一是在權利登記階段,不同意參加訴訟或進行特別授權等的投資者,應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二是在訴訟中的調解階段,經聽證程序後,投資者對代表人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仍不認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

投資者可以及時關注有關案件管轄法院官方網站、中國投資者網及投服中心官網發佈的公告,瞭解案件進展。

賠償金額和獲賠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範圍包括: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及相關佣金和印花稅。

損失計算涉及諸多法律事實和計算標準的確認,需要在司法審理程序中經過雙方當事人辯論後最終由法院確認。法院將充分考慮損失扣除因素等情況,依法確定賠償金額。

關於獲賠期限,由於特別代表人訴訟從啓動到結束需要經歷一系列的訴訟活動,訴訟啓動不等於立即判決並賠償投資者。但在法院判決執行後,投資者保護機構將在第一時間通過交易系統等便捷方式,將賠償金分配給每位原告。

投服中心是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堅持公益屬性,除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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