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的案件並不少見,

但同時有兩名被告人的卻很少遇到,

近日,蕭山區檢察院連續受理了

兩起這樣的醉駕案件,

可想而知,

當事人上演了一幕幕

令人啼笑皆非的“神操作”

……

01

你踩剎車,我踩油門

醉駕也有共同犯罪?

小王是杭州某大學的在讀生,因爲即將畢業,小王遂和表哥小郭商量想利用課餘時間合夥在蕭山某酒店旁擺一個流動小喫攤賺錢貼補花銷,小郭同意了。隨後,兩人一起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將車改造後在車上賣些炸雞之類的小喫,就這樣做起了小生意。

案發當天,因爲下起了雨,小喫攤沒有生意,小王就和表哥在攤位上喝起了酒,兩人你一杯我一杯,喝下了整整半斤裝的42度白酒。離開時,小王說,平時車子都是表哥在開的,但因爲案發當天表哥喝多了,在開車之前還吐了,所以小王想了想就坐上了駕駛座。但表哥小郭不肯,堅持要自己開,還不顧小王的勸阻徑直坐在了駕駛座的右邊,一把抓住了右側的把手,小王只能順勢扶住左側把手。因爲電動三輪車駕駛座狹窄,兩人又都在駕駛座,無法由同一人同時操作剎車和油門,

他們便說好“你踩剎車,我踩油門,你握左龍頭,我握右龍頭”

,就這樣依靠“默契”共同駕車,往家中駛去。

(畫面顯示,郭某睡着並已趴倒在車輛右側扶手上)

然而意外還是發生了。小王在行駛的過程中,突然發現離自己10米處有一行駛中的車輛,遂大喊:“前面有車,剎車!”但此時說好“打配合”的小郭因爲酒醉已經酣睡,甚至還已經趴倒在了右扶手上。小王因爲無法越過小郭掌控剎車,只能將車輛方向稍偏,但最終因避讓不及,導致車前的防撞欄左側與對方車輛發生了刮擦。對方報警後,民警趕到了現場,將小王和小郭帶回了派出所接受調查。經鑑定,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35mg/100ml,小郭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04.4mg/100ml,兩人的行爲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當事人行車記錄儀拍攝畫面)

“雖然這種案例很少見,但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

承辦該案的蕭山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王冬明解釋,兩名當事人在明知對方都已飲酒的情況下,共同實施了駕駛車輛的行爲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兩人行爲是彼此聯繫、緊密相連、有機配合的,屬於典型的共同犯罪。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02

你敢舉報我,我就報警抓你

哥倆酒後兜風雙雙入刑

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小裘和朋友小章在家中喝酒。5、6瓶啤酒下肚,兩人都有些醉了,想要去散散酒氣,於是兩人就駕駛小裘的電動三輪車去附近兜風。原本是打算出去逛一下就回家的,但路上的一出小意外卻讓兩人雙雙被抓。

據小裘說,之前他是在家附近的一個路口擺路邊攤賣炒飯的,後來因爲違規擺攤被他人舉報,攤位也被沒收了。案發當晚,小裘想到去之前擺攤的地方看看,於是便駕車帶着小章來到了之前擺攤的地點。沒想到看到之前一同擺攤的幾個人還在那裏繼續擺攤,“自己的攤位被沒收了,爲什麼其他人還能繼續擺?”小裘懷疑正是因爲這些人的舉報他的攤位才被沒收,於是便下車走到其他攤主面前撥打電話舉報他們違規擺攤,眼看要發生口角,朋友小章也顧不得有無喝酒,只能坐上駕駛座,開車趕了過去。

(案發時當事人駕駛車輛的情況)

其中一名攤主得知小裘打電話舉報後,忍不住上前找小裘理論,交流過程中,該名攤主聞到了小裘身上的酒氣,遂撥打電話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後,將小裘和朋友小章一併抓獲。經鑑定,小裘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09.7mg/100ml,小章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39.0mg/100ml,兩人的行爲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03兩起案件有什麼共同點?

檢察官說這點值得警惕!

“兩起案件有一個共同點,也是我們近期辦理危險駕駛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的情況,值得引起注意。

蕭山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朱丹這樣說道。

原來,兩起案件中的當事人駕駛的都是電動三輪摩托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關於“機動車”的定義,

當事人所駕駛的車輛結合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因素判斷,在性質上實際屬於電驅動的機動車輛。

而按照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輛需要參加機動車駕駛技術培訓、考取相關的證件,車輛也需要按規定辦理上牌才能在道路上行駛。但實踐中我們發現,包括本案的當事人在內,基本所有駕駛該類電動三輪車的酒駕人員均稱對該點一無所知,因此無證、無照駕駛該類機動車上路成了較爲普遍的現象。

(本案當事人駕駛車輛外觀情況)

檢察官提醒,長期以來,大家對於電動三輪車的概念不夠清晰,很多人認爲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不屬於酒駕。實際上,像案件中的該類電動三輪車也屬於機動車的範疇,且由於最高時速高、質量大等原因,酒後駕駛該類車輛的危險性並不亞於駕駛一般的機動車輛,希望廣大羣衆能夠引起重視!

“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

切莫抱有僥倖心理!

綜合:蕭山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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